旅游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条,国务院及其地方各级人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及各自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这一职责由国家安监总局及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制基础。
二、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及新规定的亮点
国家旅游局近期发布的行业标准,如《旅游经营者处理投诉规范》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凸显了旅游安全管理的重点。其中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旅游经营者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响应投诉,确保游客权益。对于旅游民宿,新标准强调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如应急预案的制定、客房数量的限制、卫生和服务的标准化等。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精品旅游饭店的标准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三、境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
在境外旅游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尤为关键。对于一地的旅游团,通常由地陪主要负责景点的讲解。对于长线团或为了提高接待质量,旅行社还会派全陪,负责联络和协调各地接待工作,保障旅游团的利益和安全。全陪更直接地代表旅行社,负责监督各地接待社的履约情况和接待质量。在遭遇问题时,游客可以直接向全陪反映。领队也是导游的一种,专门负责出境团的带领。对于境外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通常会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游客的安全与健康。
探索境外之旅:领队与导游,安全与发展并重
随着全球旅游的蓬勃发展,人们愈发钟情于异域文化的体验。对于出境游来说,无论是组团游还是自由行,领队和导游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不同,作用各异,共同确保我们的旅程安全、愉快。
领队是境外之旅的掌舵者。他们不仅需具备专业的旅游知识,更要有丰富的目的地经验。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醒游客遵守目的地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监督导游和接待社执行旅游计划,确保旅游安全等。领队的英语水平和目的地语言能力也是其必备技能之一。他们还需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导游则主要负责国内旅游接待和景区讲解。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当地的人文历史地理知识,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他们的任务是带领游客领略当地的美景,讲解背后的故事,确保游客的行程顺利。
而在保障旅游安全方面,旅行社也采取了多项措施。针对老年旅游者的特殊需求,旅行社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规定。在选定的产品中加入了风险规避措施,例如提供健康证明、签署免责声明和出行同意书等文件,确保老年人的旅行安全。《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还鼓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为老年旅游者提供全面的旅游意外险保障。《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也要求旅行社在出行前进行安全提示和告知,确保游客了解并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为老年旅游者和其他游客提供了更加安全的旅游环境。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也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它鼓励旅游业的发展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旅游业的市场规则和服务标准,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要求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承担社会责任。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旅游业正朝着更加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对旅游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对旅游者的深切关怀,更是中国旅游业迈向新时代的有力见证。我们期待未来中国旅游业能够继续繁荣发展,为更多旅游者带来更加美好的旅行体验。 旅游法规章节解读
第七章:旅游综合协调与监管
国务院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为此建立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全国旅游业的发展进行整体把控与协调。各级地方在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方面也下足功夫,明确了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区域的旅游业进行统筹协调。这一系列的举措凸显了对旅游行业的支持与期望。
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保障
旅游者作为旅游市场的主体,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产品与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法律也给予了特定的优惠和便利。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危险时,旅游者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若权益受到侵害,也有权获得法律赔偿。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文化与习俗。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促进
为保证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国务院及各级地方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依据规划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资源保护利用要求等。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还特别注重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对于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确保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各级还应组织对旅游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并公布结果。还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安排资金等方式,推动旅游业与多领域的融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形象推广。
国家致力于塑造和推广旅游形象,展现其独特的魅力。为此,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专门的推广机构和网络,积极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将我国的旅游文化带向全球。地方各级人民也积极参与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展示各自地区的旅游特色。
为了更好地服务旅游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还建立了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提供包括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等在内的各类必要信息,以及咨询服务。还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景区和主要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全方位为旅游者提供便利。
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还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了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便捷的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在旅游经营方面,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及工商登记。旅行社可以经营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在内的各类业务。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各项规定,如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发布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组织参与违法项目或活动,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不通过不正当手段诱骗旅游者等。
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应当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在相关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需要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导游和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他们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导健康、文明的旅游行为,并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
第四章 景区管理与旅游经营规范
第四十二条 景区想要开放迎客,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需要经过旅游主管部门的审核。条件包括:
1. 必须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便利。
2. 必须拥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严格的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游客安全。
3. 必须有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4.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和内部另行收费项目,有着严格的定价和指导政策,旨在防止价格上涨过快。若需调整价格,必须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那些通过增加额外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的景区,将会受到严格监管。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正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必须在显眼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各类收费项目。若需调整门票价格,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公众。对于合并出售的门票,其总价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如果景区内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服务或停止运营,必须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当游客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和分流。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家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眼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信息的网站必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得给予或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显眼位置明示专用标识、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和住宿经营者若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予他人经营,必须对因实际经营者的行为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或接待出入境旅游时,若发现游客从事违法活动或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和经营者提供风险保障。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正式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详尽地规定以下事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础信息。
二、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包括游览的地点和时间。
三、旅游团的最少人数要求,确保团队的正常运行。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具体安排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舒适的旅行体验。
五、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让旅游者在旅途中享受乐趣。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
七、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保障双方的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需向旅游者详细解释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础信息。若旅行社依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也需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也需明确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在签订包价旅游合有责任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旅游者的安全保驾护航。旅行社还需向旅游者告知一些重要事项,如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这些事项,旅行社也需及时告知旅游者。
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旅游者。如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权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若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
若旅游者出现某些特定情形,如患有传染病、携带危害物品、从事违法活动等,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行程的,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在旅游行程中,若遇到需要解除合同的境况,旅行社将肩负起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的责任。若是因为旅行社或相关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回程的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不应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若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部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地接社,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应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合理的费用。地接社需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旅游者的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履行,旅行社则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应对旅游者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如果因地接社或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需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相关方追偿。对于因地接社或服务提供方造成的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问题,应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过程中,若损害旅行社、其他旅游者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定制旅游行程并签订合同。若旅游者希望变更行程安排,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则应及时退还。
第七十四条:当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时,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咨询等服务,应确保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准确及时。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若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并承担增加的费用。若因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导致无法提供服务,住宿经营者应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篇章开启。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并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建立旅游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对机制。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于特殊旅游者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法规中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的权益保障和责任规定
旅游经营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必须明确告知旅游者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未开放的经营场所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旅游经营者应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时,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对于旅游者而言,他们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和相关机构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进行及时救助。尤其当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入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在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旅游者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在旅游监督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们依法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旅行社业务及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合法进行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业组织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
在旅游纠纷处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应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有关机构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如果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相关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一旦查实,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此类行为,罚款额度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若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则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若违反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除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主管人员也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若存在下列行为,如未按规定为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使用无证件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等,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同样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若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高达三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违反法规的旅行社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违反旅行团的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或未经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等,将被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可能暂扣或吊销导游证。若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与违法项目或活动,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个人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而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高达一万元的罚款。导游、领队若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在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经营者若违反法规,给予或收受贿赂,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旅游主管部门将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我们致力于维护公正、透明的旅游市场环境,对任何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旅游突发事件处理
在美丽的风景背后,有一群默默守护着我们的人,他们是旅游执法大队的成员。作为事业单位,他们遵循正常的工作节奏,每周工作五天,周六周末休息。他们受本地旅游局的委托,肩负着行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任。他们的职责广泛且重要,旨在确保每一位游客的旅行安全、愉快。
他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规,为游客提供法规咨询服务。无论是关于旅行权益的保护,还是旅游中的行为规范,他们都能提供专业的解答。
他们要对本地旅游市场进行定期的检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以确保旅游环境的健康、有序。他们深入景区、旅行社、酒店等旅游相关场所,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当游客遇到问题时,他们会及时出现。无论是投诉、举报,还是遇到其他旅游中的问题,他们都会积极处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他们也认真处理,确保每一个投诉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他们还要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对违反旅游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在面临旅游突发事件时,他们更是冲锋在前,承担旅游突发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他们与监督管理处紧密合作,协助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旅游执法大队是旅游安全的守护者,他们的存在让游客在享受美景的更能感受到旅行的安心与舒适。他们的辛勤工作,为我们编织了一个安全、美好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