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的总督能否治理军政?取将军是什么干系?
满清的总督是否管理军政?与将军是什么关系?
怎么不管?
总督,清代是一个重要职务,统一管理本辖区绿营军政事务,,对辖区民政事务进行全面监督。总督不能理解为没有民政监督权的军区战区司令。
将军,是八旗在重点城市驻军指挥,负责监督各地总督巡抚,位在总督之上。但实际掌握的只是八旗兵马及驻所地。
由于每一位总督的个人能力不同,所以总督一般对驻在省有极大控制权,对非驻在省就远不如当地巡抚。后期,满清为了避免总督巡抚争权,一般就让总督兼本省巡抚事,总督权力就更大了。
以两江总督为例。
两江总督管辖江西,江苏,安徽这三个省的绿营军政,对三省民政也有全面的监督弹劾权。大体上等于1949年蓝党的华东军政长官公署长官。
巡抚,等于各省绥靖公署主任。
江宁将军,等于当时的沪宁杭警备总司令汤恩伯。
布政使,省政府主席。
提督省保安司令。
由于总督个人能力不同,所以曾国藩担任两江总督,就是整个三省的土皇帝,巡抚及八旗将军,都是菜。
马新贻当两江总督的时候能一样嘛?连自己都死得不明不白的。
两江总督通常对三省军政有管辖权,实际控制粉色部分,领江宁布政使及直接掌握江北提督。江苏巡抚驻苏州,控制红色部分,领导江苏布政使,按察使,学政,掌握江南提督与江南水师提督。安徽江西巡抚控制本省绿营及布政使等,非战时期二省巡抚及绿营不受总督令。
先回答第一问。清代的总督是典型的封疆大吏,官居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这个官职是地方上的最高军政长官,总辖了一省或两省军政、民政,权力那是相当大的,《清史稿》谓总督“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乾隆《大清会典》谓总督“统辖文武,诘治军民”,这不是“综制文武”,就是“统辖文武”,脱不开一个“武”字,可见总督做为地方最高长官也是主管军政的,只不过他是主管辖地绿营军政,管不了旗兵,旗兵归当地的驻防将军管。
总督可以完全节制所管地方内的提督、总兵及其所统率的军队,还可以节制巡抚所统领的直属部队,谓之“抚标”,而且其还有专门的直属部队,谓之“督标”。比如湖广总督可节制二抚、一提、四镇,即湖南、湖北巡抚的“抚标”,提督的直属部队“提标”,以及襄阳镇、宜昌镇、镇筸镇、永州镇的绿营部队。
做为总督,节制绿营的方式分为如下几种
一、对绿营武官的考核监督。按清朝定制,五年一次军政考核,绿营考核的内容则是才技、年力、驭兵、给饷四个方面。而总督对部分副将以下军官的这四个方面的考核评语是有一锤定音的效果的,在注评后,呈送中央,中央依据其考评决定这些武将的去留,对这些将领前途影响不言而喻。
二、武职官员的任用权。按乾隆朝《大清会典》,总督、巡抚、提督都有保举武官的权力,所谓“无豫保注册者,令督抚、提镇简选才技优长、谙练地方之人题补”,这个权力也决定着部分武官的命运,如果总督随意滥保,一旦东窗事发,也要遭受相关的惩罚。
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总督这种级别的高官一旦地方有事,可以直接调动当地的绿营进行军事行动,以避免事态扩大。比如说康熙年间,浙江总督李之芳率领绿营就配合将军赖塔镇压耿精忠之乱,又遣绿营出兵江西抵御吴三桂的兵锋,还有湖广总督蔡毓荣也在三藩之乱中率数千绿营与吴三桂兵交战,这些都是总督统军的直接体现,例子太多,不胜枚举。
除了以上三项权力,总督还能疏定营制,比如蔡毓荣任云贵总督时,提议云贵两省督标兵由4000名增加到5000名,分为5营,得到康熙皇帝的批准并实行。
所以,总督对地方军政的参与度是很深的,就是当地绿营的最高军政长官。以下是萧一山《清代通史》的清代总督的职权范围,大家可以看一下,第三、第四、第五均于军政相关。
下面说第二问。题主所谓“将军”,当指驻防将军,驻防将军是当地驻防八旗旗人(注意驻防将军无权管辖民人和满城之外的民政,这是属于督抚的职权)的最高军政长官,“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在乾隆三十三年前,驻防将军可是正一品的品级,从官品上来说还压着总督一头,就连将军麾下的副都统遇见总督都是行宾主之礼,而非上下级之礼,可见驻防将军地位之隆重。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六》查外省副都统,系驻防大员,虽品级与总兵官相当,而专管旗务,与总兵官受总督统辖者有别。如竟令行属员礼,实于体统未协,嗣后副都统与总督相见,自应行宾主礼。
乾隆三十三年后,改为从一品,与总督加兵部尚书头衔一个品级。其主要职责第一、训练八旗兵丁,这个就不用就不用说了,这是其基本职责所在。第二、教养旗民。旗人的大小事务,举凡婚丧嫁娶、田土争端、打架口角、救济赡养等无一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从总体职权上来说,比总督轻了不知多少倍。
所以,从品级来说,双方是互不统属,在民政方面,理论上总督不得插足旗人事务,将军也不能插足民人事务,也不能对地方上的财权说三道四。
至于一旦地方有事,驻防将军往往和督抚会商进行军事行动,都是维护清朝统治的重要支撑。但双方也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关于这方面乾隆的倒是精辟,所谓“将军或因事权专重,擅作威福,扰及地方,干与民事者,总督原可据实陈奏。又或总督听属员之言,于番地情形,动多牵掣,致误公事者,将军亦当据实奏闻”。
于是,驻防将军和总督奉旨打报告的事史不绝书,比如两江总督傅拉塔奉旨考察江宁将军,说现任将军缪齐纳“为人甚为谨慎,唯因以往未曾料理过事务,凡关系旗、民章京禀报之事稍欠果决明断”。
而将军亦监督总督之作为,甚至掀起大狱者。比如福州将军魁伦因为与总督伍拉纳、巡抚浦霖闹矛盾,将福建的亏空告于乾隆,乾隆大怒,令魁伦穷治其事,,伍拉纳和浦霖皆被处死。
,总督做为地方的最高军政、民政长官是能主管绿营军政的,而其和驻防将军品级相同,并非上下级关系,也不能插手旗人事务。与当地的驻防将军既有合作维持清政府在当地统治的义务,也互相监督对方,甚有互相斗争之举,,这也是清廷有意为之,毕竟封建君主对臣下最基本的手法也是分而治之,完全符合巩固皇权的需要。
引用文献康熙朝《大清会典》、乾隆朝《大清会典》、《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清史稿》、《清高宗实录》、《郎潜纪闻四笔》、《清代通史》、《满汉名臣传》
清王朝时代的总督,为正二品职(加尚书衔的是从一品),是地方最高的军政长官,负责统辖一省或者数省的军民事务,以及考核官吏、封疆守土等等。不过,总督所统辖的军队,主要是绿营军队,太平天国战争后也统辖所在地区的练营、勇营。
而清王朝时代的将军,主要指八旗的驻防将军,为从一品职,是分驻各地的八旗驻防军和八旗旗户的最高军政首领,即管辖的是所在地区的八旗军和旗人,其职务也是驻防地方,守御疆土。
对于同在一个地区,甚至于同城的总督、将军而言,二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理论上是互不统属,总督管不到八旗事务,将军也管不到八旗以外的事务,遇有重大事件,往往总督要和将军会商,上奏言事时,也需要联衔会奏。
打个不甚恰当的比方,从军务上来说,总督所管辖的更类似是内卫、治安部队,八旗将军统辖的则是野战军部队。而从清王朝的统治来说,分驻各地的八旗驻防部队,实际上还有监视地方的“宪兵”性质。
总督,明清时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称为“督宪”“制台”“制军”等,官阶为正二品。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某片相对自主的区域中实际或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许多国家都有或曾经有设置总督职位。
但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与经济 [1] 。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以总督军务入衔。
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之“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中央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中央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中央官。
明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 五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各地总督府一览(一)(20张)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巡抚位于总督之下。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
清代
各地总督府一览(二)(20张)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总督一般为从一品到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品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职能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清朝总督
编辑 播报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两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两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
明代
明景泰三年,两广始设总督。
明代景泰三年(1452年)始设梧州。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迁肇庆。
清代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清代两广总督的前身为顺治元年所置的广东总督,当时总督驻广州,兼辖广西。
顺治十二年,总督府迁往梧州。
康熙二年,别置广西总督,广东总督移驻廉州。
次年,撤销广西总督,广西政务复归广东总督管辖,广东总督迁驻肇庆。
雍正元年,重设广西总督,次年裁撤。
雍正七年,为统一西南军事指挥权,镇压苗族起事,广西政务暂归云贵总督兼辖。
雍正十二年,广西政务仍隶广东总督管辖,更号两广总督。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直到清朝灭亡取消两广总督。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两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满清的总督是管理一个省或多个省的行政首长,负责管理民政、经济和军事等事务。总督在军政管理方面有一定的权力,但具体的军事指挥权通常由将军担任。,总督和将军之间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总督负责提供资源和支持,将军则负责指挥军队。总督和将军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维护满清政权和统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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