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的发展机遇(边境旅游业)
边境旅游业:探索与繁荣的新领域
1. 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瞩目之旅
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国务院于2018年4月批准设立。该试验区旨在通过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推动沿边地区全域旅游发展,打造边境旅游的新高地,对全国旅游业改革与创新发挥示范效应。十万大山、北仑河口等丰富旅游资源汇聚于此,与国内外旅游市场紧密连接,试验区已成为旅游的新热门目的地。
2. 边境旅游业务:国内还是国际?
旅行社的业务范畴广泛,包括境内、出境、边境以及入境旅游。这意味着旅行社可以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等各项服务。除此之外,还包括单位会务会议、团建组织、拓展训练等业务。对于边境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旅游以及组织境内居民到边境地区的旅游业务。
3. 边境旅游业务的丰富内涵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广泛,包括入境、国内旅游业务。具体而言,可以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也可以组织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旅游。国内旅行社则主要负责国内旅游业务。未经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国旅游、港澳台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4. 边境旅游业:全球视野下的研究热点
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位处优越,旅游资源丰富多样。其口岸年出入境人数居领先地位,与国内外交通网络紧密连接。这座城市是广西的明珠,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丰富的旅游资源,成为国内外研究热点。
5. 边境旅游业务的深度解析
我国的出境旅游涉及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其中,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境游是主要形式。边境游特指由旅行社组织,从指定口岸出境到特定区域的旅游活动。它是涉外旅游的一部分,必须以团队形式进行。港澳游则是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旅游活动。
6. 边境旅游:文化与经济的交融
7. 边境旅游与常规旅游的不同之处
马国复苏理事会主席慕尤丁指出,边境关闭对旅游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随着疫苗接种计划的推进,马来西亚正计划于明年1月1日前向国际游客重新开放边境,以振兴旅游业。
兰卡威岛作为旅游重启的先行者,已经于11月15日开始接纳已接种疫苗的国际游客。马来西亚为游客设置了严格的入境要求,包括提交阴性Covid测试结果和接种疫苗证书,并在岛上至少停留三天,购买高额旅行保险以及雇佣当地导游。这是兰卡威岛自2020年3月边境关闭以来,首次迎接国际游客。
随着马来西亚重新开放计划的推进,游客们可以期待更为详尽的入境要求。对于那些选择酒店隔离的游客,需要在出行前进行多次核酸检测,并遵守相关的隔离规定。马来西亚医疗旅游理事会将为游客提供从机场到酒店的接送服务,并在整个隔离期间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广西防城港的边境旅游业务,是国务院于2018年4月批准设立的。该业务的宗旨是通过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推动沿边地区的全域旅游发展,打造具有吸引力的边境旅游目的地。防城港试验区的主要任务包括探索旅游便利通关、全域旅游发展、产业引导、边境旅游转型升级以及扩大边境旅游合作等。
8. 边境旅游业务的独特之处
防城港的边境旅游业务是中国旅游业的一项创新举措。其设立旨在通过强化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推动沿边地区的旅游发展,为全国旅游业的改革创新发挥示范作用。该业务致力于探索新的旅游发展模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更为丰富和独特的旅游体验。
9. 边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的旅游管理条例,从事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要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对于新建的旅游区(点),需要经过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游客开放。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权益,旅行社在开展边境旅游业务时,需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增存的质量保证金。这些措施旨在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健康。
边境旅游业与常规旅游业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随着全球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国正逐步恢复旅游业,而边境旅游作为新兴的旅游形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防城港的边境旅游业务作为全国的一项创新举措,为游客提供了更为丰富和独特的旅游体验。在开展边境旅游业务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保障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权益。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需求,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充分尊重并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评估,建立详细的旅游资源档案,以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和开发。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的独特性质,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旅游发展规划。全省的旅游发展规划需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得到省人民的审核批准。市、县级的旅游发展规划则需由相应的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重点旅游城市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充分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需根据各级人民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程序,需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报请国务院审批。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并得到省人民的批准。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应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必须注意保护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不得损害。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进行采矿作业。严禁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第三章: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想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具备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景观的项目,也不得经营、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人民报告。
第十八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等,其设备、设施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旅游经营者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接受安全技术检验部门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在旅游区(点)设置明显的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设施和游览地,应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旅游业的精英们,你们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侵犯。你们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你们的,就像商业秘密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或传播这个秘密。
第二十三条:会积极引导并支持你们开发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旅游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并且在商品上明确标明其等级。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当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他们必须与游客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为游客提供服务,让旅游体验更加美好。
第二十五条:想要开设旅行社?那就得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办理手续。没有得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可别想偷偷经营旅游业务哦。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也不能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六条:在本省设立相关机构或企业,都得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办理手续,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或旅游机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及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际旅行社想要经营中国公民的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而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则需要经过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团队,需要经过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出境手续。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还需要持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要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严禁伪造、涂改或倒卖这些重要的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在旅行社终止经营时,保证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退还给旅行社。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要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为他们的旅程增添一份安心。
第三十二条: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旅游团(者)的旅游饭店(宾馆),需要获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未获星级的饭店不得进行相关的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想要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那得经过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核,并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得接受监督检查哦。
第三十五条: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如餐馆、商店等,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定点,达到标准者将颁发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必须经过资质认定,并颁发统一旅游标志,以确保游客的出行安全舒适。
第三十七条: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等级评定,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在开放前,必须通过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共同验收,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满意度。
第四十条
为了维护旅游区的和谐与美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尽到责任,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维护旅游秩序,并爱护旅游设施。这是对每一位旅行者最基本的尊重。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内的每一个角落,都不应被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等行为所打扰。这些行为不仅妨碍了旅游者的观光、摄影,还可能通过纠缠、欺骗或胁迫的方式迫使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这样的行为,是对旅游文明的严重破坏。
第四十二条
对于导游人员来说,他们不仅是旅行的引导者,更是文化的传播者。他们必须拥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在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这是对每一位旅行者负责的表现。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消费者等。他们的行为,必须始终保持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进行制定。这是为了确保每一位导游人员都能以最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标准来服务旅游者。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则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这样的分工合作,是为了确保旅游行业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十六条
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需要经过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也必须经过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批准。这是对旅游教育质量的严格把控。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了解服务情况、自主选择服务、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等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也有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履行旅游合同等。他们的行为,也应当始终保持在法律的框架内。
第四十九条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投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些途径都是为了保障每一位旅行者的权益。
第五十条
当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投诉的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况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这些惩罚是为了警示和阻止对旅游资源的破坏。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拆除,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对于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企业或个人,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并没收违法所得。违规者将面临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企业,将受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无违法所得,则将处以3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企业,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在限期内进行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若逾期未改正,则将面临停业整顿15至30日的处罚,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对于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企业,将面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严厉处罚。将处以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内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的企业,将被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若存在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之间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的企业,其培训结果将被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告为无效。
第六十一条:对于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企业,若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将受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将面临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可能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资格或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对于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若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中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包括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在内的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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