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通知(陕西旅游信息网)_怪人怪事

陕西旅游通知(陕西旅游信息网)

怪人怪事 2024-12-24 09:52www.bnfh.cn怪人怪事

第一章:开篇概述

陕西省旅游条例,经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多次审议和修订,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以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游者的权益与责任

旅游者在本省及本省公民在外省的旅游活动,均受本条例的规范。旅游者们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要求提供合同文本及发票的权利、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旅游者也有责任遵守旅游秩序,尊重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文明旅游。

第三章:规划与促进

陕西旅游业的规划与发展,强调历史文化与自然生态的优势,注重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应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措施。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必须加以保护。本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的资源保护责任,强调合理开发,避免过度商业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时,应遵循本条例的规定,诚实守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乡村旅游

陕西的乡村旅游资源丰富,本章对乡村旅游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强调其特色发展,促进乡村旅游与文化的融合。

第七章:旅游安全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本章明确了旅游安全的管理责任,强调旅游经营者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应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九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

第十章:结语

第一章:总则概览与核心理念

旅游者的义务与旅游纠纷解决方式

作为旅游者,在享受美景的也肩负着一些重要的义务。我们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做一个文明的游客。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并遵守旅游的安全卫生规定。我们还要诚实向旅游经营者告知个人健康信息,不损害当地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面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旅游限制措施,我们应当积极配合。无论是出境还是入境旅游,都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我们还要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可以尝试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也可以申请仲裁。如果纠纷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划与促进旅游发展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并报请省人民批准实施。各个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也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对于那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如果适宜整体利用,省人民会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在推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各级人民会重视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内容。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特别会扶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的发展,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

为了消除区域间的旅游服务障碍,会采取措施推动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也会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还会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为旅游业量身定制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旅游企业拥抱资本市场,申报上市,发行各类债券,直接融资。保险机构也应与时俱进,推出创新的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城乡规划中,各级人民需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对于将荒地、荒坡、荒滩等转化为旅游项目的做法,应予以大力支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提供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依法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开发旅游资源,若需调整土地用途,应依法办理手续。

对于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网络等。这些区域的开发建设和工程项目设计,都应注重景观效果和旅游功能的融入。

应依据旅游业发展需求,精心规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等交通设施,提升景区道路品质,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便捷交通。交通运输部门应与旅游部门紧密合作,共同规划重要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在审批旅游线路和客运企业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级需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组织境外和省外的推广工作。各级及旅游部门要齐心协力做好本地旅游形象推广工作。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市场化、专业化。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通过多语种网站推广陕西旅游。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和发布系统,建立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相关工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建设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平台应具备宣传、咨询、投诉等功能,向游客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在人才方面,应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机制,加强学科体系建设,发展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素质。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制度,将高层次人才纳入资助范围。促进旅游就业,将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在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普查、评估旅游资源,建立数据库,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走进历史与现代交融的景区,关于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建设,我们必须倾听各方声音。为此,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将突出文化特色,统筹规划旅游功能。建筑规模与风格将如诗如画地融入周围的景观之中,宛如一幅动人的画卷。

在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我们要如同对待珍宝般珍视和保护。无论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还是森林、山地、水域等自然资源,每一处的开发都要伴随着相应的保护措施。文物古迹、历史名胜等人文资源的利用,更要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动。

我们积极拥抱绿色理念,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行为。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

在推进旅游商品研发方面,我们将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这不仅是一次旅行的体验,更是一次文化的传承和艺术的欣赏。

对于旅行社和导游的管理与服务,我们更是严格规范。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旅行社应当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旅行社也要关心导游的福利待遇,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足额劳动报酬,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等。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出租转让许可证、虚假宣传等行为。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绩效奖励制度,激发导游的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对于临时聘用的导游,旅行社也要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在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我们期待与您共同探索、共同分享每一次旅行的美好。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旅游业的辉煌未来!旅行社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强调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明确的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对于合同外的服务,旅行社必须获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针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商家。商家需标明详细的信息如名称、许可证编号等,并保证在网上发布的旅游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十一条关于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的行为规范。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付费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景区及周边商家需提供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禁止欺骗易。

第四十二条详述了旅游客运经营的规范。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需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格按照约定的行程安排进行。旅游客运经营者需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变更路线或搭载无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关于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时的要求。旅行社需选择有资质的车辆和运输企业,并确保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关于旅游客运车辆的便利措施。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在景区周边划定临时停车点,方便游客乘车。

第五章:旅游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描绘了一幅旅游经营者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的细致画面。这些资料被严格保密,如同被锁在保密抽屉里的秘密一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旅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他们致力于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指出,为旅游者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如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他们的职责。他们的工作不仅需要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也要确保一切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第六章:乡村旅游的繁荣与发展

乡村的美景和独特的文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这也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发展。第五十三条强调了乡村地区需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的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正在逐步完善,为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乡村的环境卫生问题也得到了重视,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等正在逐步改善。革命老区和其他贫困地区也在政策的扶持下积极发展乡村旅游。

第七章:乡村旅游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推动乡村旅游的规范化发展,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手制定了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对于乡村居民从事餐饮、住宿等旅游经营活动的,他们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必要的许可证。对于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的乡村旅游经营者来说,他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确保安全。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乡村旅游的经营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他们也对乡村旅游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帮助经营者规范经营。对于旅游安全的问题,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必须事先向游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那些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更应明确告知游客可能的危险,并提出相应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置清晰的标识,包括地域界限、服务设施以及游览导向等。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景区必须设立醒目的提示或警示标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对于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区开展的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必须向参与者做出风险提示,并提前五日将相关活动信息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活动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向游客推荐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都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应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应设立或指定的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以方便游客进行投诉。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对于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在三日内告知投诉者处理情况。一般的投诉应在七日内处理完毕,复杂投诉应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合法证件,并有权进入旅游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否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需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若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价格部门应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标题:《旅游法规的守护者:诚信、责任与秩序的维护》

第七章:诚信体系的稳固基石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正积极构建旅游市场的诚信大厦。他们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将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服务质量、失信惩戒等信息公之于众。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被曝光,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犹如筑牢旅游诚信体系的稳固基石。

第九章:法律责任的钟声敲响

违法的行为,都会受到法规的严厉制裁。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使用欺骗性语言诱骗消费者等行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并施以罚款等处罚。对于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旅行社使用不合规车辆、旅游景区强行出售联票等行为,也将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而对于乡村旅游经营者和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若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等,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于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我们对法治精神的贯彻,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若违反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坚决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们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共同构建公正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十章附则)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98年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这是一个新的起点,标志着陕西旅游管理工作的新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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