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的乡村旅游业(陕西乡村旅游发展现状)_怪人怪事

陕西的乡村旅游业(陕西乡村旅游发展现状)

怪人怪事 2024-12-18 12:23www.bnfh.cn怪人怪事

陕西乡村旅游风情正浓

一、西安旅游盛景中的一笔浓墨重彩

走进千年古都西安,你会发现一场前所未有的旅游盛宴正在上演。这里的旅游业蓬勃发展,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这片大地上。西安市在2018年接待了数以亿计的国内外游客,旅游业总收入更是突飞猛进。在这座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都能感受到旅游带来的活力和魅力。而乡村旅游业更是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正在推动整个城市的发展。从最初的自发式发展到现在的大规模投入,乡村旅游业正向着品牌化、品质化迈进。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乡村的面貌焕然一新。乡村旅游业已成为这些乡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农民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可以说,乡村旅游业已经引领了西安经济发展的一波新潮流。

二、陕西农村旅游的璀璨明珠

在陕西的众多名村中,袁家村是一颗璀璨的明珠。这里以历史文化遗迹为中心,形成了独特的旅游体系。民俗文化和民俗小吃更是别具一格。白鹿原民俗村则是凭借影视作品一炮而红,环境优雅,建筑特色鲜明。走进朱家湾村,你会感受到森林的清新与宁静。灵泉古村的生活节奏让人向往,走在村里,仿佛穿越了时空。厚畛子老县城村则是陕西的世外桃源,环境幽静,民风淳朴。而党家村因形状像葫芦被誉为风水宝地,村内的四合院更是闻名遐迩。龙头村则在中国最美村庄评比中脱颖而出,金黄色的油菜花和原始的建筑让人流连忘返。礼泉白村则是一个生态发展的典范,空气清新,农业观光示范园让人叹为观止。东岭村是全国富裕的村子之一,坚持村企合一的原则,实现了共同致富的目标。和平村的企业蓬勃发展,年投资巨大,不断探索规模化经营之路。

三、西安乡村旅游:一路美景一路歌

来到西安,除了著名的旅游景点外,乡村旅游也是不容错过的体验。这里的乡村旅游业发展迅速,许多乡村依靠旅游业实现了经济的腾飞。走进这些乡村,你会发现一幅幅美丽的画卷正在眼前展开。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乡村的面貌焕然一新。这里的旅游政策也十分便利,为游客提供了良好的旅游体验。

四、陕西乡村旅游重点村之富平奶山羊的故事

在陕西富平,奶山羊产业蓬勃发展,存栏量全国第一。这里的羊乳制品享誉全国,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富平全县奶山羊存栏78万只,年产羊乳20万吨。“富平奶山羊”已成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一张名片。这里的奶山羊产业不仅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为乡村旅游带来了新的亮点。走进富平,你会发现这里不仅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还有美味的羊乳制品等待你的品尝。

随着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策,陕西乡村旅游的发展逐渐展现出蓬勃的态势。一份关于陕西乡村旅游发展现状的报告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旨在保障双方的利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份报告不仅强调了旅游规划、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性,还特地将陕西的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资源优势纳入发展重点,展现了陕特的旅游魅力。

“富平羊奶粉”也凭借其卓越的品质,成功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荣誉,荣登2021年地理标志百强榜。这一消息的传来,无疑为陕西乡村旅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乡村旅游章节中,报告详细阐述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原则、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强调了乡村旅游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就业和带动乡村振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也预示着陕西乡村旅游未来将更加注重品质和服务,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旅游体验。

报告还强调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保障,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执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不仅为旅游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旅游经营者创造了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

旅行者应当恪守文明旅游的准则,爱护旅游设施,尊重当地文化与习俗。作为文明的旅游参与者,每一位旅行者都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与旅游资源的重任。在享受美景的更要诚实守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真实的健康信息。任何损害当地居民和旅游从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面对国家的重大突发事件,旅行者应当积极响应并遵守相关的旅游限制措施,展现公民的责任与担当。出境旅游时,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旅行者要遵守团队规定,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有多种途径可解决。可以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旨在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各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旅游发展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各级应及时公布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接受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应当制定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特别是要扶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旅游业发展,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开展民俗旅游,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产品等资源,展示传统文化的魅力。

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的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防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

还应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县级以上人民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旅游业需求的特色信贷产品和模式。省内旅游企业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各类债券,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保险机构也应推出创新型的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

各级人民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为旅游项目及其设施预留空间。对于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将通过优先配套基础设施、提供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大力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办旅游企业。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重点旅游乡(镇)及旅游资源富集地区,将加强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保、绿化、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区域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及相关设施建设。

还将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等交通设施,完善景区道路、步行道、停车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便捷交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加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标识的完善。

省人民将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各级和相关部门将全力配合,共同推广当地旅游形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旅游宣传市场化、专业化,建立多语种旅游推广网站,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在信息化方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及假日预报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并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设综合性的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该平台将具备宣传、咨询、投诉、安全等功能,向游客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在人才方面,将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规划,优化人才发展机制,加强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培训基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人才纳入扶持范围,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资源开发方面,应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普查、评估旅游资源,建立数据库,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探寻旅游新篇章:文化特色与绿色发展的和谐共舞

在我们走进那些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每一砖每一瓦都似乎在诉说着文化的韵味。这里的建筑规模和风格,宛如画卷中的点缀,与周围的景色相互辉映,宛如天成。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就如同穿梭在古今之间的时光之旅。我们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致力于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当我们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犹如手捧自然的瑰宝,我们小心翼翼,绝不让任何一丝破坏触碰到这些景观。利用文物古迹和历史人文资源时,我们更要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绝不让任何改建、迁移、拆除损害其历史韵味。

在绿色发展的道路上,我们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致力于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生态环境。对于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我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

也在积极推动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的建设,鼓励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建设,让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在经营与服务方面,旅行社的设立必须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证件。俱乐部、车友会等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要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使用未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旅行社可以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一系列行为准则,不得有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旅行社也应当关注导游的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等。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绩效奖励制度,激发导游的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也应当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精心策划旅程,导游全程陪伴,服务无微不至。在此过程中,旅行社严禁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其收取任何费用,确保旅游团队的顺畅进行。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了严谨的旅游合同,推荐使用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若旅行社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也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确保服务内容的透明与公正。

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关键信息,如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等,必须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眼位置标明。网站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为旅游者提供可靠的参考。

在旅程中,旅行社及景区周边经营者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特别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情况下,这些活动可能会被安排。景区及其周边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确保价格真实、明确。任何欺骗性、误导性的行为都将被严格禁止。

对于旅游客运经营,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是必备的。旅游客运车辆需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自由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旅游客运经营者需按照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确保行程的安全与舒适。

旅行社在选择客运车辆、船舶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运输企业,并确保车辆、船舶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旅游客运经营者还需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与运输安全。车辆、船舶还需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设施,确保旅行过程中的安全。

在市区内景区周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划定旅游客运车辆的临时停车点,方便旅游者乘车。景区开放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配套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等。景区主管部门会对这些条件进行审查,确保景区的开放符合标准。

景区的接待人数不得超过其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其最大承载量,并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人数。当游客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会提前公告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景区会公开门票价格、服务项目等,并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景区会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投资的某些公共场所也会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或优惠措施。

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多种形式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行运营,提升服务质量。对于旅游经营者的经营信息以及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则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业的运营者们需按照既定的规定,向相应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递交旅游业务统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这些部门有责任为这些资料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十二条:为旅游者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如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章:乡村旅游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十三条:各级市和县市区应以塑造区域旅游品牌、整合线路、完善设施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及乡镇应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现代农业、扶贫开发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布局中。还需加强乡村旅游的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乡村旅游打造良好的环境。还需要加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水平。

第五十五条:对于具有丰富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以及贫困地区,如秦岭、巴山等地,省将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大力扶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手,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的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各级将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等措施,鼓励开发多种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的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为了提升乡村旅游的服务质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加强乡村旅游人才的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八条:乡村居民如想利用自家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获得相关许可证。对于提供住宿服务的,还需配备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在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危险地带,如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将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帮助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的保障与应对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是旅游安全的统一责任人,将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应急管理被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以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第六十二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必须事先向游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那些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经营者更应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出现的危险,并提出相应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立明确的标识,如地域界限、服务设施以及游览导向等。对于存在危险的区域或项目,必须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对于在没有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区,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必须向参与者做出风险提示,并提前五日将相关活动信息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活动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鼓励游客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游客提供全面的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等,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各自履行职责,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应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设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渠道,如电话、网络等。接到投诉后,该机构应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各部门间不得相互推诿,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旅游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集证据以及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且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在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若这些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应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正在倾心打造诚信的旅游市场体系。他们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服务质量以及失信惩戒等信息。不仅如此,他们还公示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以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的举措,无疑为旅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信心。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设置了区域间的旅游服务障碍,将会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对于其他单位和人员,如果限制了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将会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对于那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旅游行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教育和处罚。而对于违反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旅行社等,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在旅游景区方面,如果经营者未公开、明码标价或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行为,将会受到价格部门的责令改正和相应的罚款。而对于乡村旅游经营者和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如果违反了条例规定,例如未按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等,将会受到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而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样的法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注重诚信和服务质量。对于消费者来说,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不合理的行为要敢于维权。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打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旅游环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条例的明确规定,对于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的情况,我们将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我们对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守,也是对公民权益的充分尊重。

若违反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的法律公正无私,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若违反条例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任何犯罪行为,都将依法严惩不贷。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始终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欢迎各方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章 附则中明确指出,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8年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这是旅游法规的一次重要更新,旨在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再来看陕西的旅游发展态势,陕西文旅集团是一家充满活力的私营企业。旗下的陕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强化六大产业板块的协同效应,激发规模经济效应而设立的市场化、资本化运作的文化旅游发展平台。

谈及陕南旅游业的发展现状,陕南既不属于华北也不属于华中,而是属于西北地区。这个地区与山西、河南、宁夏、甘肃、四川、重庆、湖北等地相邻,地理位置独特,旅游资源丰富。陕南地势多样,涵盖了高原、山地、平原和盆地等多种地貌,其中黄土高原占据了全省土地面积的40%。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水系,气候横跨三个气候带,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使得陕南的旅游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陕西是中华民族及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有西周、秦、汉、唐等14个政权在陕西建都,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陕西的旅游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活跃参与,还是丰富独特的旅游资源,都使得陕西的旅游产业在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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