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最著名的旅游村(陕西最大的乡村旅游示范村)
陕西乡村旅游的新面貌:南郊繁华的沙井村
沙井村,作为陕西南郊最有名的乡村,以其繁华热闹而闻名遐迩。村落中心的商业街如同一条美食街,处处弥漫着诱人的香味。遍布村子的网吧、服装店和小礼品店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购物逛街。晚上的沙井村更是吃货的天堂,也是上班族们的居住首选之地。这里的居民有着强烈的购买力,同时也追求一定的生活质量。在这里,你可以感受到乡村的繁华与城市的便利相结合的独特魅力。
陕西十大最美乡村之旅
走进高江路,这是一条连接凤县高桥铺与留坝县江西营村的美丽公路,沿途的风景宛如一幅清新的画卷。蓝田白云,如同仙境一般。太白山道、陕南湖光山色,每一处风景都令人陶醉。还有大巴山美丽乡村、秦岭醉人美景,都是陕西乡村旅行的绝佳去处。
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风采
随着疫情得到控制,从外省回到陕西老家已不再需要隔离。只要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证明,再在家乡完成三次核酸检测即可。虽然疫情蔓延迅速,但我们的防控措施同样到位,让乡村旅游得以安全进行。
陕西省旅游示范村的魅力
家庭农场的美好证明已经颁发,位于某某地某某村的这片土地,拥有产权明确的房屋和广阔的面积。这里的美景等待着每一位游客前来欣赏。
陕西有名的旅游村落探秘
青岔村,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秦岭之中的群山环抱赋予了这个村落独特的魅力。包茂高速公路和西康铁路环绕经过,更有石贬峪河穿越村落注入石贬峪水库。尽管青岔火车站不再停靠,但公路交通依然方便。长安客运公司的县际客车每日来往于长安客运公司和青岔村之间,带游客领略这个村落的美景。
陕西乡村旅游特色名镇一览
户县是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个魅力十足的旅游胜地。这里共有16个镇,每个镇都有其独特的魅力。户县地处关中平原腹地,南依世界地质公园秦岭终南山,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这里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是适宜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地区。西户铁路、G5京昆高速等交通线路为这里带来了便利的交通。
陕西旅游名村之旅
8. 陕西乡村旅游重点村一览
走进陕西,感受乡村旅行的魅力。以下为您精选的陕西乡村旅游重点村,畅游其中,体验别样的乡村风情。
1. 西安市西安城墙景区:城墙下的故事,每日免费游览一次(除中秋晚会和十一假期)。集体活动需提前向景区申请。
2. 钟楼、鼓楼:感受古城的脉搏,每次游览均免门票(春节、五一、十一假期除外)。
3. 陕西历史博物馆及何家村瑰宝展:历史的印记,每周一闭馆日仍可免票参观。
4. 汉阳陵:年票用户享受半价优惠。
5. 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遗址之美,一次免票游览。
6. 浐灞湿地公园、大风阁等: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的融合,多次免票游览。
7. 半坡博物馆:历史的痕迹,每日一次免票游览,持年卡用户午后入园。
8. 曲江寒窑遗址公园:爱情故事之地,不限次免票游览,假期享受半价优惠。
9. 大唐西市博物馆等:博物馆之旅,一次免票游览(部分节日除外)。
9. 陕西最大的乡村旅游示范村:白鹿原影视城
白鹿原影视城位于西安市蓝田县,以小说《白鹿原》为文化载体,集结影视创作、文化休闲、儿童游乐、精彩演艺的关中民俗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这里弘扬了陕西关中农村民俗文化,成为特色关中休闲旅游目的地,填补了陕西省文化影视基地的空白。占地面积达1050亩的白鹿原影视城,是陕西乡村旅游的一大亮点。
10. 陕西乡村旅游景点推荐
1. 汉中:生态宝地,满目苍翠,感受江南秀色。
2. 佛坪自然保护区:世界人与自然生物圈,观赏野生大熊猫的绝佳地点。
3. 黎坪国家森林公园:奇峰怪石、泉溪池瀑,被称为西北的“九寨沟”。
4. 商洛:秦楚文化交融之地,历史底蕴深厚,风景如画。
5. 金丝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距离商南县城60公里,风景壮美,是户外爱好者的绝佳选择。
这些乡村旅游景点充满了自然之美和人文之韵,是体验陕西乡村风情的绝佳去处。陕西的美丽风景与独特文化吸引了无数游客的目光。从陕西的各大森林公园到乡村旅游示范村,每一处都展现着这片土地的独特魅力。
6、木王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商洛市镇安县,拥有面积达3616公顷的原始森林,草场千亩,众多珍稀动植物在此繁衍生息。在这片绿色的世界里,人们仿佛置身于童话般的自然世界。
7、天竺山国家森林公园,又称天柱山,坐落于山阳县的鹘岭以南,郧岭以北。公园内山水相映成趣,自然景色美不胜收。来到这里,仿佛走进了一幅山水画中。
接着是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其位于秦岭南坡的柞水县营盘镇,公园面积达千公顷以上。在海拔跨度从一千米到两千八百零二米之间,游客可以领略到丰富的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这里距离西安仅四十多公里,是周末休闲的好去处。
谈及安康,这座被誉为“秦巴万宝山”、“中药材摇篮”和“天然生物基金库”的城市,旅游区位优势明显。周边与四川、重庆、湖北毗邻,汉江横贯其中。在这里,游客可以感受到浓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作为连结国家规划的“西安——三峡——张家界”绿色生态旅游长廊中的重要驿站,安康更是陕西绿色生态旅游的品牌代表。
再来说说南梦溪,这是陕南宁陕县境内自然环境保护较好的旅游区。在这里,森林覆盖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众多珍稀野生动物和植物在这里繁衍生息,如红腹锦鸡、黄檀树等。景观奇特多样,如奇山、奇洞、飞瀑等星罗密布。这是一片尚未被完全开发的净土,给人一种回归自然的感觉。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陕西的乡村旅游示范村的问题。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省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机制来推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和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旅游产业的发展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于乡村旅游的发展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划和管理条例的制定以保障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这里游客可以体验到最纯正的乡村风情和最深厚的陕西文化。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在推广旅游活动时,承载着向旅游者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使命,引导他们走向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八条明确,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如同一个大家庭,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章程行事。他们致力于完善行业自律,强化会员信用,倡导诚信服务,并全力维护每一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在旅游者的篇章中,我们深知每位旅游者都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以及要求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权利。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他们也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并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他们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友好协商,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规划与促进章节中,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重大,他们要根据本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请省人民批准实施。对于跨市的旅游资源,如果适宜整体利用,省人民会组织编制统一的规划。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还可以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专项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与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一旦制定,各级应及时公布,让公众了解并监督执行。为了规划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还会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评估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核心,第三方和公众的评价是主要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等多领域融合发展。特别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的发展,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借助工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丰富资源开展民俗旅游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需结合本地旅游资源情况,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旅游品牌的创建以及旅游产品文化内涵的提升。还要出台一系列措施,支持旅游相关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打破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应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促进旅游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十九条 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省设立了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各级用于扶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等的专项资金,也应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和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将给予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支持措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将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网络等。还将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建设,以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将兼顾景观效果和旅游功能。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各级将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交通项目,加强景区道路、停车场等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并合理规划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在审批旅游线路和客运企业时,将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确保旅游交通的顺畅和便利。
第二十三条 省将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组织境外和省外的推广工作。各级将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推广机构和网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具体推广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旅游宣传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将按照的要求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集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以及信息资源交换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此平台致力于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信息共享并实时更新,以丰富旅游者的体验。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通过此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向广大旅游者免费提供关于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以及医疗急救等全方位的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着手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环境,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推动旅游职业教育的发展,并设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针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整个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对高层次旅游人才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县级也积极将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扶持旅游服务从业人员。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评估,建立资源数据库,并协调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必须遵循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我们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尤其对于重点旅游村镇,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我们会突出文化特色,统筹规划旅游功能,确保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我们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整体性和特殊性。利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我们会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对于文物古迹和历史人文资源,我们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避免改建、迁移或拆除。
第三十条 我们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新材料,推动绿色环保企业的创建,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非法活动,如采石、开矿、挖沙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
第三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进行转让。转让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会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要设立旅行社并提供旅游服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和领队活动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和领队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组织旅游活动,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等级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业务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出租、借出、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变相转让。未经游客同意,不得擅自转团并团。向游客提供的旅游信息必须真实,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情况。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项目。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不得给予或收受回扣。如擅自更改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将构成违约。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组织、接待游客。不得向游客介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更是绝对禁止。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应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时,须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的相关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在组织和接待游客时,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游客明确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除外。景区及周边经营者应向游客提供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并确保标价真实、明确。禁止任何欺骗性、误导性的行为。价格水平等需符合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必须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车辆需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按约定行程通行。旅游客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中途转让运输任务、擅自变更运行线路或搭载无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进行旅游活动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已购买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点,方便游客乘车。
景区主管部门需审视景区是否具备令人愉悦的开放条件,同时听取来自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宝贵意见。为确保游客的安全与舒适,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景区的接待人数不得超过其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这一数字应该被醒目地公布,让每位游客都明白景区的容纳上限。景区需制定并实施流量控制方案,可能会采取预约门票等方式对游客数量进行调控。当游客数量逼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疏导和分流等措施,确保游客的游览体验与安全。
关于门票价格,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透明,明码标价,不得强行出售联票或套票。对于特定的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现役军人等,景区应给予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政策,并明确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投资的各类场馆,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应实行免费开放,若有困难,也应逐步实行价格优惠或设立免费开放日。
为了提升旅游景区的运营效率和专业化水平,鼓励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行运营。
在保护旅游经营者与游客的隐私和机密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对其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宾馆饭店的水、电、气价格应享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旅游经营者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保密。
为游客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如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在乡村旅游方面,各级应以区域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编制并实施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乡村地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还应对贫困地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鼓励开发各种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乡村居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应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乡村旅游的安全。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等级综合评定,帮助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的守护
各级人民肩负着旅游安全的神圣职责。他们如同守护者,时刻警惕,确保旅游安全无虞。为此,他们建立了完善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构建了旅游景区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针对大客流高峰的应对策略。他们还设立了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精心编制应急预案,以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守护着旅游安全。他们齐心协力,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为游客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旅游经营者如同安全的卫士,他们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他们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并配置了先进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全方位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重点景区,他们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了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为游客提供及时的救助。
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会立即采取行动,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进行妥善安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会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等,其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依法进行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旅游经营者不仅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更致力于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他们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会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涉及人身危险的旅游活动,他们会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警示可能的危险,提出相应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旅游景区会设置各种标识,如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他们会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无道路通行的地方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会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旅行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他们的责任不仅是带游客欣赏美景,更是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
第七十一条横空出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一览无余。他们要时刻准备着对旅行社及旗下的导游、领队等人员以及遵守旅游条例的其他经营者及其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他们的权力犹如四大护法,包括进入旅游场所巡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依法收集案件证据以及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等。为了保证公正公开,他们执行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位,并且要出示合法证件。如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现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证件,有权拒绝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会严格保密。
第七十二条细述了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的定价规则。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需实行定价或指导价。当另行收费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后,价格部门会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拟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价格部门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一旦门票价格调整,会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还会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
第七十三条则聚焦于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问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会联手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于不遵守规定、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强调了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会建立并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各种信息,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接下来的章节是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的相关方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旅游服务障碍的,会被责令改正并受到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若限制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也会受到罚款等处罚。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行经营者若违反规定,未遵循本条例第五十九条二款之要求,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若拒不改正,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罚款将提升至五千至二万元。若给参与者带来损害,组织者需承担民事责任。参与者若明知组织者未备案而参与,也将受到二百元至二千元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于各级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若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未执行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监管不力等行为,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具体表现为:
(一)不按规划行事,导致旅游资源和生态破坏;
(二)疏于监管,引发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未设立投诉机构或未公布投诉方式;
(四)拖延处理投诉或互相推诿;
(五)擅自提高景区门票价格;
(六)执法不力,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若依本条例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对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八十六条 若违反本条例,损害旅游者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若违反本条例并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若对行政部门行为不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98年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此次法规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旅游经营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守法规,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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