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滨度假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_怪人怪事

深圳海滨度假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怪人怪事 2024-12-17 12:52www.bnfh.cn怪人怪事

1.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概述

今天,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0年度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已经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布局。报告深入阐述了我国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制定等方面的积极成效,并展示了我国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决心与行动。更值得一提的是,生态环境部正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与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中,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2. 深圳市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简述

国家层面有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而在地方层面,如广东省及深圳市也有各自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深圳市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制框架。

3.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施行日期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走在全国前列,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是国内首部物业管理法规,真实体现了深圳物业管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全国领先地位。

4.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亮点解读

2020年,深圳立法明确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该条例规定:“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这一规定标志着深圳成为中国大陆首个立法禁食猫狗的城市,显示了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与力度。

5.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动态

为实现对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深圳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小汽车的定义、新增和更新、指标获取等做了详细规定,展现了深圳在交通管理和环保方面的进取态度。

6.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的船舶进入规定

关于船舶进入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并未涉及,但其他涉海法律有明确条款。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对船舶进入可能有特定的规定,需进一步查阅相关法规以获取详细信息。

《探索海洋法规,共筑海洋梦》

在广袤的蓝色国土上,我们的法律如灯塔,指引着前进的方向。从国家到地方,我们有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为海洋事业保驾护航。

一、国家海洋法规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是我们的海洋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些法规如同海洋的守护者,确保我们的海洋权益不受侵犯。

二、《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其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更是备受关注。条例宣传文案中,详细列出了不同户籍、不同缴费档次的具体金额。自2021年9月1日起,深圳特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深户或非深户个人延交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2%。深户个人缴费人员的医疗补贴也相应提高。这一调整,体现了对民众的关爱,也显示了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行动。

三、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一览

从海域使用类到海洋环保类,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为海洋事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等,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海洋,是中华民族的蓝色国土。我们有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为海洋事业保驾护航。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在为海洋事业做出努力。让我们共同探索海洋法规,共筑海洋梦!

(六)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协调服务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我们致力于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的投融资市场,推动它们更好地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共同创造更加辉煌的未来。

接下来,让我们聚焦《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近期公布了这项重要的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繁重且重要。从组织实施条例到指导、协调各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他们承担着繁重的任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为物业管理打下坚实的基层基础。

《条例》还强调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他们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通过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行使职权,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们,你们签名的那一刻,不仅是确认参与,更是表达你们的声音和权益。想象一下,你以书面形式参与业主大会时,你的字迹跃然纸上,你的物业权益也随之活跃起来。每一份表决票或选举票,都是你们手中的权利象征。业主的投票权数是根据物业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每一平方米都是一份权力。

你们可以选择亲自投票,也可以选择信赖他人代为投票。如果你们选择委托他人,一定要提供明确的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也要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的身份证明。记住,每个独立的产权单位只能有一个投票人。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公开透明,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一张表决票或选举票上都清楚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任何决定都需要经过业主们的同意,包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关键决策。这些决定不仅对物业管理区域有约束力,更是对每一位业主的生活产生影响。业主委员会必须及时、全面地公告这些决定。

当物业管理区域满足特定条件时,如物业出售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或首套物业交付使用已满两年时,就需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这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将负责协调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的成员包括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物业管理的重要里程碑,它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候补委员虽无表决权,但他们列席会议,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来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当业主委员会未能依法选举产生或因集体辞职而空缺时,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及时介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就像在拼图游戏中填补缺失的拼图块一样,确保社区管理的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可不是随便哪个单位或个人都能组织的,这得有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授权。而当他们召开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的单位都得协助配合。这就像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宴会,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职责,共同协作,让宴会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新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要在选举后的十五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就像给新生儿明一样,业主委员会也要完成这个重要的“注册”过程。如果有什么变更,他们也得及时去更新信息。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就像乐队的指挥一样。如果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副主任就会接棒。如果主任和副主任都不能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会指定一名委员来主持。而且,每次会议都要邀请社区工作站的人员参加,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开。会议的决策需要过半数的委员同意,而且每个委员都有一票的权利。决策作出后,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让大家都知道。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可不是随便就能发的,得经过决定并加盖公章。这就像是一个公司的官方声明,需要严谨和权威。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在做出一些重要决定时,比如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调整物业服务费等,需要得到全体委员过半数的签字同意。这些决定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谨慎对待。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有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这是为了确保会议的透明度和决策的权威性。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要符合法律法规,不能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也不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如果他们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业主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如果他们的决定违反了法律,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会责令他们改正或撤销决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有一些不当行为,比如收受利益或报酬,或者向为本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业务等。这是为了确保他们的决策公正无私。

第三十五条: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一些不良行为,比如不遵守管理规约、一年内多次无故缺席会议等,业主委员会可以中止其职务。这就像公司的董事会对待不称职的董事一样,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与增补调整

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员时,若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仍不能满足需求,超过百分之四十的缺额,应当立即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确保委员会的正常运作,以维护业主的权益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若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对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且情节严重,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业主委员会未能按期改正,区主管部门将做出解散决定。解散后,将通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对于分期开发的物业,即使在开发期间,也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及时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确保总数不超过十七人。

当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或自行终止,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时,这一变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定为三年,委员和候补委员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组织换届选举,并向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若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街道办事处将介入组织或监督选举,确保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期结束前顺利产生。一旦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再行履行职责。

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档案资料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若业主委员会解散,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完成财务清算和资料整理工作,并在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资料,并可就相关事宜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予以解答。并定期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业主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这些规约涵盖了物业的使用、维护、保洁、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分担以及违规行为责任等内容。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后,需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业主在入住时,需签署临时管理规约,而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如果业主认为规约内容违反法律或显失公平,可请求区主管部门撤销。区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撤销违规内容或特定业主的特定条款。管理规约的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在通过后公示和抄送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需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刻制的印章也需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并制定印章使用和档案管理规定。使用业主大会印章,须经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协作

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本条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

以上内容保持了原文的风格和意图,同时进行了流畅性和生动性的改进。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都必须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不得分割。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服务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为业主提供更为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指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并就其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的持续改进。

第六十六条强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需要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标准、价格、期限等关键要素,以保障业主的权益。

第六十七条突出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他们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物业服务标准的约定提供服务,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关于物业服务的经费问题。物业服务经费是确保物业服务正常运行的关键,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被挪作他用。也需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是关于专项服务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项服务,如机电设备维修、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这有助于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但物业服务企业仍需对整体服务质量负责。

在分期开发的物业项目中,一旦前期部分已经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后续部分也应当由同一家企业提供无缝服务。确保物业服务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为业主带来更为便捷和舒适的居住体验。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一场深思熟虑的谋划。需要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以及社区建设等多重因素,并且坚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怎么划分呢?我们以宗地红线图的范围为基础来确定,但如果已经自然形成了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并且没有争议,就不再重新划分。对于分期开发或由多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的区域,如果共用了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如果地理上自然连接,并且得到了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旦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上出现了争议,这就需要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共同出面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进驻项目,首先要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详尽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会明确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期限等。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服务内容,那么就依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来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包干制。酬金制下,物业服务费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其余用于合同约定各项支出,结余归业主,不足则由业主承担。包干制则是业主支付固定费用,盈余归企业,亏损则由企业承担。

采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合同会详细约定酬金的计提标准,这一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根据企业资质、服务内容和水准等因素共同商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在二至五年之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直到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止。若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未选聘到新企业,原合同继续执行。

在物业销售环节,建设单位需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在结束物业开发时,需按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及。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除了资料,还包括资金、资料和物品都需要移交。这些包括采用酬金制下的结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改造等资料。若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和物品也需要一并移交。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招标是主要方式,除非本条例有特别规定。逐步推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制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企业时需遵循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提交给区主管部门备案。这是为了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业主的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要遵守安全生产的法规,更要为物业管理区域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这些预案包括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他们还需要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管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处理。

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管理区域,并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顺利交接。这是保障物业管理顺利过渡的重要环节。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整改;若未整改,则上报相关部门处理。企业在开展物业维护、修缮和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和使用人应提供便利。若需业主配合,企业应事先通知并与其协商。

物业的维修责任有明确划分:全体业主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部分业主承担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业主自行负责专有部分的维修。若共有物业被人为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应要求责任人修复或赔偿。各相关单位如公用事业、通讯、有线电视等应负责其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物业的各项设施如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应定期修缮和粉刷,以保持其美观和安全。业主自有设施如空调架、防盗网等也应定期检修。若物业影响市容美观或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或业主大会应及时修缮或改造。若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可请求主管部门介入,甚至代为修缮并由业主承担费用。

第六章:费用与资金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具体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而具体收费标准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入住前后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分别承担。建设公司在出售物业时,不得向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有多个独立产权单位,应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属业主所有。这些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市主管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监管。企业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这些资金,并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等原则。主管部门可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的提取办法由市制定。这样的管理体系确保了物业费用的透明、公正和高效使用,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以下是为您优化后的文章,请参考:

第八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管理

第八十七条 当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由业主大会定夺。若物业的部分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更新或改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必须获得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这些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针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做出的决策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如下:

1. 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所需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2.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的费用,则由该部分共有物业的业主按照相同的比例共同承担。如果物业共有部分遭到人为损坏,修缮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 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的百分之七十时,业主大会应续筹该资金。续筹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第九十条 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将随物业一并转让。若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退还给业主。若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十一条 对于本条例实施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条例继续缴交。未按规定缴交的,区主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规定收取与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应由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设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全额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缴纳的,应当按照该条例予以补足。

第九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承担有关分摊费用。

第九十四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缴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分摊费用。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在拍卖前明示这些费用的支付和交纳情况。

第九十五条 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对这些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审计报告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九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若违反本条例的特定规定,将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若未按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若违反规定,擅自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金额在一万至五万元之间。

第一百零五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将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委托或转交他人,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金额在五万至二十万之间。若情节严重,市主管部门将吊销或提请吊销其。

第一百零六条谈到,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转让或变相转让其,如通过出租、挂靠、外借等方式,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金额在五万至十万之间。

第一百零七条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如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资料,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对不按时报送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二万至五万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强调,若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提供或移交相关资料,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能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未在合同终止时移交相关资料,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指出,如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泄露,将受到区主管部门的处罚。具体的处罚金额和对象视情况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提到,若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指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将受到责令改正和五千元罚款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区主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责令退出、退还服务费、罚款甚至吊销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到,对于物业设施如天面和外墙等未保持安全整洁的情况,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将受到责令修缮和罚款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如不履行代收义务或违规使用资金,将受到区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指出,对于侵占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追回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提到,若建设单位不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将受到罚款甚至被吊销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分别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和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的情况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则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的情况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若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未公开明示价格标签,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如果他们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即使经过区主管部门的法律处罚后仍不改正,那么区主管部门将有权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这是为了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条例未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做出规定的部分,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为了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物业管理领域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的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定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这是为了在这些住宅区缺乏自治组织的情况下,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条例要求市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示范文本的,这些部门应在条例实施后的十二个月内完成。这是为了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于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与本条例同时施行。这是为了明确罚款的标准和程序,避免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和不公平性。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4年和2004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这是为了适应物业管理领域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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