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局联系电话(陕西旅游局咨询电话)
陕西旅游局咨询电话一览
尊敬游客们,以下是关于陕西省旅游局的一些重要通知及咨询电话汇总:
一、最新旅游政策通知:自西安省政策更新后,从省内旅游无需核酸检测报告,但从省外归来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来自国内中高风险的地区游客,仍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国外归来的游客则需隔离,建议隔离至少2周。
二、景区优惠信息:陕西有多个热门旅游景区的门票优惠信息,如关山草原、汉中天台国家森林公园等,均于指定日期实行免票或半价优惠。具体优惠细节如下:
关山草原等景区在特定日期对所有游客免门票。但需要购买景区意外伤害险。部分景区如黑河国家森林公园还提供了住宿半价优惠。
陕西壶口景区等则提供了半价门票优惠。汉中石门栈道风景区针对汉中本地游客持身份证享受半价优惠,并赠送梵高星空艺术馆门票。其他景区如翠华山景区也有相应的半价优惠活动。
三、其他景区的特殊优惠:部分景区如诸葛古镇、泾阳郑国渠景区等也有特殊优惠活动。例如,诸葛古镇景区在特定时间内为勉县武侯祠前50名预约者提供免费门票。泾阳郑国渠景区则为5月19日生日的游客提供免票待遇。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也有旅游日特价票活动。
四、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简介: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周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所属企业进行管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区点投资开发管理等。公司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创路1号。
五、旅游服务热线及微信操作提示:陕西的旅游服务电话是95262,这是一个24小时服务的热线。现在各大银行的微信公众号都可以进行业务操作,包括陕西信合的微信公众号。绑定手机号后,可以接收银行资金变动的微信通知。
六、西安旅游的魅力:作为十三朝古都,西安依然保留着浓厚的唐朝风韵。如果你想感受唐朝风情、学习历史文化,不妨来西安一游,醉美西安欢迎你。
七、旅游投诉与反馈:若您在旅途中遇到问题或需要投诉,可以通过多个途径进行反馈。可以拨打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或者联系酒店所属的管理委员会。对于小问题,也可以直接找酒店经理解决。若不满意其处理结果,还可以通过相关APP进行投诉、差评或发朋友圈进行反馈。
畅游陕西,一票在手!
想要畅游陕西的各大景点吗?想要享受便捷的旅游年票服务吗?快来了解如何轻松购票吧!
一、购票攻略
1. 点击购票界面上的立即预订】按钮(附上购票入口)。
2. 选择你想要购买的数量,填写游客信息,轻松点击提交】。
3. 完成支付后,即可成功购买,开启你的陕西之旅!
二、重要注意事项
1. 使用时间:购买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各景区使用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参照西安游览年票公众号内的使用规则)。
2. 购买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不要错过哦!
3. 特别提示:本票为时效性电子凭证产品,一经购买不可退换。
三、陕西旅游年票官网电话及详细信息
陕西旅游年票目前仅需98元!你可以在团购网站上寻找更多优惠。想象一下,仅一个大唐芙蓉园门票就需要120元,购买年票简直超值!不过请注意,邮局目前存货紧张,要抓紧时间购买。
四、陕西省旅游公司电话及旅游条例概述
陕西省旅游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9日修订。该条例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
该条例强调了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突出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结合。省人民还建立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以协调部署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
条例还涉及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内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旅游条例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游客的旅行提供了安心、放心的环境。在畅游陕西的过程中,记得遵循条例规定,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享受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与义务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的权利
一、旅游者有权知晓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人身或财产危险,旅游者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力。
六、若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旅游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
八、法律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益有特别保护,他们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者还享有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应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文明旅游。
二、旅游者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旅游者应如实向旅游经营者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旅游者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或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国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旅游者应予以配合。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
七、入境旅游者同样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也应遵守上述规定。
八、旅游者应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途径
旅游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按照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
第三章:规划与发展促进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批准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实施。各级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并报相应的人民批准实施。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由省或设区的市人民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重大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针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与衔接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级人民应及时公布本级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应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内容,并公布于众。评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应打破旅游服务壁垒,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与经营,严禁行业与地区垄断。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限制外地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应扶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鼓励优势旅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兼并重组,形成产业集团与联盟。积极吸引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为促进旅游业发展,省人民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与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各级用于扶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等的专项资金,应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与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业信贷产品,鼓励旅游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同时支持保险机构推出旅游保险创新产品。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与调整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的空间布局与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坡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将给予优先支持。在符合规划与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旅游乡镇与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保等,同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设施建设。区域开发、市政设施设计与建设应兼顾景观效果与旅游功能。
第二十二条 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各级应统筹安排通往景区的交通项目,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便捷交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规划旅游交通线路与服务设施,同时加强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在审批旅游线路与客运企业时征求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境外与省外的推广工作。各级市及县(市、区)负责本地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并建立推广机构与网络。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推广工作,可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建立多语种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广播电视、文化等相关部门与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推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同时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第二十六条:为了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省和设区的市精心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打造一流的教育培训体系。他们加强旅游学科建设,推动旅游职业教育的发展,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全面提升旅游从业者的素质。为此,省还建立了完善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对高层次旅游经营管理人才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县级以上的也积极将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从业人员提供就业扶持。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我们坚定地相信,保护旅游资源是为了更好的开发。为此,我们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旅游部门对本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我们必须确保其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且充分考虑到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我们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的重大旅游景区项目举行听证会。特别是在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我们注重突出文化特色,统筹规划旅游功能,确保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在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时,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对于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的开发,我们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对于文物古迹等历史人文资源的开发,我们保持其历史风貌,绝不擅自改建、迁移或拆除。
第三十条:我们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活动。开发旅游项目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转让方式如拍卖、招标等,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积极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鼓励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地方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旅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手,制定地方旅游业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时,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他们不得进行超越服务质量等级的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等级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旅游业务时,必须遵守规定,不得越权行事。他们必须避免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游客同意,不得擅自转团并团。他们也不能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情况。他们更不能诱导、欺骗或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对于向游客索取小费、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也是严格禁止的。如果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擅自更改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组织、接待游客。他们也不能向游客介绍或提供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除此之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也是严格禁止的。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对女性导游的特殊劳动保护。旅行社还应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奖金等。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并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游客进行旅游活动时,应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旅行社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必须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如果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业务,他们应在网站主页的显眼位置标明相关信息,如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等。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在组织和接待游客时,不应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游客有特殊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则例外。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的手段诱骗或强迫游客进行交易。价格水平等方面也应符合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需要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车辆应按照约定的行程在指定地区之间通行,不得受到任何限制或阻碍。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按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服务,保障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在选择客运车辆、船舶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车辆、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市区内的景区周边划定临时停车点,方便游客乘车。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景区的开放条件,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景区具备接待游客的能力。为了保障游客的游览体验,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这一承载量,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游客数量进行精细管理。
当游客数量逼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景区和当地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旅游景区应公开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现役军人等群体,景区应给予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明确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投资的各类场馆、公园、体育场等,应积极实行免费开放,确实存在困难的,也应逐步实行价格优惠或设立免费开放日。
为提升旅游景区的运营水平,鼓励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方式,引入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营销信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旅游经营者对于游客的个人信息,更应严格保密。
宾馆饭店的水、电、气价格应享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旅游经营者需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为这些资料保密。
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在新时代乡村旅游发展中,各级应以区域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为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病媒生物防治活动,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
对于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将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鼓励开发各类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七章:旅游安全的守护
各级人民肩负着旅游安全的神圣职责。他们如同守护者,时刻警惕,确保旅游安全。为此,他们建立了完善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针对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和高峰期大客流,制定了应对处置机制及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应急管理体系中,也纳入了旅游应急管理,制定了应急预案,以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着旅游安全监管的职责。他们共同构建了一个坚实的安全屏障,为旅游者的安全保驾护航。
各级人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为游客提供全面的安全信息。
旅游经营者则建立了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他们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配置了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在重点景区,他们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了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一旦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会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进行妥善安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会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确保游客安全。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等,其设备、设施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依法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也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旅游经营者会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旅游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会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他们会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在旅游景区,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识是必要的。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会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无道路通行的地方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会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行动都在依法进行的同时确保了参与者的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的力量
旅游市场监管规章解读
针对旅游市场运行状况,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监管旅游市场时,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担当重要角色,肩负着监督检查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和经营活动的职责。他们拥有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可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为保证监管的公正性,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需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其他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当这些收费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后,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拟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需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一旦决定提高门票价格,需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还需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以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的秩序。
相关部门也关注导游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致力于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此,他们建立和完善了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并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将受到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对于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担旅游客运等行为,相关部门也将依法作出处罚。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若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需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令改正。对那些拒不改正的经营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一旦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未经备案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将面临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惩。他们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组织者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罚款将提高到五千至二万元。若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组织者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明知组织者未备案而仍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参与者,也将面临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对于各级和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未按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未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未公布投诉渠道;对投诉处理不及时或相互推诿;超越定价权限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对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将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八十六条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若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如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以上内容在保持原文风格的采用了更加生动、流畅的语言表达,增强了文本的阅读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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