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最新情况琼瑶死了吗
关于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创作品的保护
文学类作品,如小说、散文、诗歌等,作为原创精神产品,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一系列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学作品,如抄袭、剽窃、盗用等。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考虑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即被告作品是否使用了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还需考虑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
三、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文学作品的作者享有改编权,即将作品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等。未经原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改编其作品。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以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案例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此案的判决依据在于正未经琼瑶许可,擅自将《梅花烙》改编并拍摄成电视剧《宫锁连城》,从而构成了侵权行为。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旦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侵权者的获利、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需综合考虑原创作品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在涉及文学类作品时,各方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版权视角剖析,本案的一二审通过详尽的实例和论证,进一步明确了文学类作品侵权对比的两个重要原则。
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并非简单之事,需要深入且细致的分析。文学作品中的表达远不止对白台词、修辞造句,同样,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也不能仅仅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实际上,文学作品的构成元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情节展开、具体场景、文字描述等,这些元素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的体系,逐层向外扩展。
对于琼瑶起诉于正侵权一案,原告主张的剧本中的21个情节(小说中主张的17个情节)属于主线情节下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法院判定为9个),它们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这些情节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和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了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
对于作品中的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着重对比人物与情节的结合互动所形成的表达。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和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个性化的表达。如果侵权作品包含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并且这种设置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那么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被诉侵权作品中的角色身份有所改变,但如果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感,且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细节都相仿的程度,那么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侵害。
说到于正,虽然他编导的电视剧如《美人心计》、《宫锁心玉》、《延禧攻略》等都是热播剧,影响深远,使他被誉为“电视剧领域的王晶”,但关于他的评价并非全是赞誉。他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中国观众的审美问题,虽然问题确实存在,但敢于如此直言的人,于正可谓第一人。于正的性格中似乎有一种“痞性”和“豪横”,这种性格使他在电视剧制作中可能更像是一个“奸商”。在琼瑶起诉于正侵权一案中,虽然于正最终败诉并被要求赔偿500万元并公开道歉,但他却拒绝道歉认错,这也反映出他的某种“豪横”态度。尽管如此,法院的强制执行最终让此事得以平息。于正在电视剧制作方面的才华无人能及,但他的性格和态度也是公众热议的焦点。对于他到底是快餐文化的奸商还是编剧中的艺术家这个问题,每个人心中可能都有自己的答案。但无论如何,他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于正:电视剧界的强人,手腕与经历并存
于正,这个名字在电视剧界如雷贯耳。从他在荧幕上呈现的众多作品可以看出,他是一位以观众为中心,精准捕捉电视剧市场脉搏的编剧和制片人。他的电视剧总是充满强烈的矛盾冲突、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以及华丽夸张的造型,这使得他的剧势如破竹。尽管被专业人士所不齿,但他的作品却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需求。这一切的背后,都体现了他高超的手腕。
他的成功并非偶然。于正的高中毕业后,进入了上海戏剧学院,一开始立志成为一名演员。他在编剧方面展现出的天赋让他选择了跟随导演李惠民学习编剧。在香港的那段日子,于正租住在每月仅300元的小房子里,每天花费40元打车去李导家学习。最穷的时候,他甚至将一个面包掰成两半来充饥。他住在二楼,那里的环境恶劣,房子经常因为水道堵塞而充满臭泥,无法入睡。正是这段经历锻炼了他,为他后来的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离开李惠民工作室后,于正在上海成立了属于自己的“于正工作室”,从此开始了他的表演生涯。也许正是那段残酷环境中的学习经历,让于正的性格逐渐发生了变化,这也成为他后来越来越豪横的根源。他的豪横并非无理取闹,而是源于他对工作的执着和热情,以及他对电视剧市场的敏锐洞察。
最近关于《凤囚凰》角色更换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于正遛粉多年的杨蓉突然被换成关晓彤,引发了热议。有粉丝表示不满,质疑于正的决策。背后的原因或许并不简单。于正在选角问题上一直善于遛粉,这让观众对他的决策产生了质疑。而对于换角的原因,于正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如果真的是因为人气考虑而换角,那么之前为米热抱不平的做法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不过无论如何,于正的戏还是那么多,一个换角又把自己的剧整上了热搜。不得不说,于正的电视剧依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各位朋友们,别被这件事分散了注意力!让我提醒大家另一件令人关注的事情!
琼瑶与于正之间的抄袭纠纷已经胜诉一年零一天了,然而于正至今尚未向琼瑶道歉!这一事件让人难以忘怀。去年12月18日,终审判决结果出炉,于正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五个出品方共需赔偿500万元。
回想一下我们童年回忆中的《梅花烙》,你是否还记得?于正竟然将故事内核直接转化为《宫锁连城》。而这一切背后的剧情雷同让袁姗姗成为群嘲的对象。剧情过于雷同,然而于正坚决否认抄袭,甚至质疑他人的文化素养。他甚至声称琼瑶的《一帘幽梦》与《飘》相似,这让人无法理解。在琼瑶起诉于正后,于正的辩护词中甚至提到琼瑶作品的爱情观扭曲。胜诉后的一年里,于正始终拒绝赔礼道歉,给琼瑶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此刻,我们需要回顾于正的言论。他曾放言自己从未受到法律惩罚,民间的指控只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他还批评琼瑶不愿让他人改编自己的作品是“小家子气”。版权是自己的财产,不想出售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版权保护不容忽视!版权不容侵犯!我们必须维护作者的权益!尊重知识产权!捍卫版权正义!维护作者的权益!尊重知识产权!版权不容侵犯!版权是创新之火的重要保护!维护原创精神!版权就是生命权!我们必须捍卫它!尊重知识产权是社会的底线!坚决反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正义必胜!正义必胜!正义必胜!正义终将胜利!正义终将战胜一切不义之举!正义必将取得胜利!(强调语气)正义必将得到实现!正义的力量终将占据上风!正义将带来胜利的光芒!正义将会获胜!(连续强调正义最终会取得胜利)琼瑶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一定要让正义得到实现!!!琼瑶维权之路不易啊!!!太艰难了!!!维权之路太艰辛了!!!(强调维权的不易和艰难)然而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却依然没有结果。而此刻的于正仍然坚持自己的言论,声称自己没有错。他的话语令人无法忍受。他从中外电视剧中寻找梗并将其融合成一种奇特的方式引发了编剧界的集体不满。尤其是在琼瑶诉于正案时,更有高达一百零九名编剧联合发表声明声援琼瑶。然而问题在于于正的负面示范不仅仅在于抄袭这么简单。作为商人于正始终能做出成功的生意其影视剧的吸引力之大令人瞩目。然而问题在于他的成功源自于走捷径的方式之一便是创造了俊男美女加亮色审美加雷点的于正式雷剧。这种简单粗暴的审美叠加使得剧情可以通过玛丽苏加雷点的话题性吸引观众自发性的嘲笑反应甚至成为了于正引以为傲的话题度所在他甚至在社交媒体上以此作为炒作手段之一不断制造话题和争议。他的炒作手段之二便是不断发表惊人言论甚至参与和演员的争执。参与《宫锁连城》的戴娇倩曾指出剧中存在抄袭《梅花烙》的情节而于正则通过微博炮轰戴娇倩炒作痕迹明显。更有名的一次事件是于正讽刺林心如称自己讨厌台湾过气女演员并暗示自己曾捧红她二人之间矛盾重重引发了网友的猜测和热议虽然今年霍建华林心如结婚并尝试化解前嫌但围观群众仍然对此事进行吐槽这种主动挑事的作风至今仍然存在让人不禁对于正的炒作手段感到担忧和反思。作为创作者应该尊重原创维护知识产权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这才是真正的长久之计。前不久,张天爱因出演某部电视剧而引发争议,传闻她曾在临开拍前缺席剧组,引发了于正的指责。于正声称张天爱“放鸽子”,而有人猜测是因为张天爱选择了孙红雷主演的《二炮手》。不过张天爱的粉丝们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表示张天爱的缺席与《二炮手》的拍摄时间并无关联。随着事件的发酵,于正删除了之前的言论,并开始发表正能量的鸡汤言论,似乎有意平息此事。
于正的炒作手段一直备受关注。他曾通过发布生日祝福来制造新闻,比如在给李心艾的生日祝福中暗示即将拍摄《倚天屠龙记》。这种“遛粉”的造势手段已经成为了于正的一种策略。最近的《美人为馅》换角事件又让人们对他的炒作手法有所质疑。尤其是当杨蓉被换角后,人们开始怀疑于正的IP剧是否真的能够成功。
说起杨蓉,她早年间的作品如《少年天子》展现了她的灵气和演技。在于正剧中频繁出演女主角的她,近年来却饱受观众批评。浮夸的演技和剧情让人失望,许多观众痛心不已。流量剧往往追求话题和明星效应,却忽略了真正的逻辑和审美。于正的剧作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与此郭敬明和于正都陷入了抄袭风波。两人都曾身陷抄袭官司,近期在综艺节目中的一些言行也引发争议。不久前,百余位影视从业者发表联名公开信,呼吁抵制于正和郭敬明在综艺节目中的出现,并指出他们的话题炒作不应被纵容。于正和郭敬明对此做出了道歉和回应。于正更是通过微博向琼瑶道歉,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赔偿损失。与此他也宣布了新的项目并表示要用作品说话。尽管如此,人们对于正的抵制声音仍然存在,认为他欠公众一个真正的道歉。
大神们,你是否曾疑惑,影视、文学作品中的某些元素是否可能构成侵权?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在版权的世界里,文学类作品的侵权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侵权呢?这就需要我们深入了解著作权的法律界限。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探讨文学类作品侵权的判断规则。
文学作品的侵权判断并非简单的黑白分明,它需要我们对作品的思想与表达进行细致的分析。作品的表达不仅仅局限于对白台词和修辞造句,它还包括作品的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以及人物对话等要素。
以文学作品的主题为例,一部作品的主题思想可能是广为人知的,比如《基督山伯爵》的主题是“复仇”。这种主题思想在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而主线情节,虽然在作品主题之下,但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像“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这种主线情节,在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中都有出现,因此不能单独作为作品表达的依据。
在人物角色的判断上,我们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对其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作者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来创造形象的,因此其中包含的典型特征成分需要被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美国在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 corp.一案中首次提出,人物角色被开发的程度越低,其受到版权的保护越小。展开情节,是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为了让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比如,《西游记》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涉及到更多的细节和故事。
那么,如何避免出现下一个“郭敬明”“于正”呢?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设立“黑名单”制度,同时相关出版机构、影视机构、媒体、投资人、高校科研机构也要谨慎与侵权人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作品侵权与否,关键在于其情节的展开是否具备独创性,并在细节、文字描述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主线情节作为作品的骨架,拥有较大的创作自由度,而展开情节则是作品的血肉,是构成作品表达的重要部分。在琼瑶的剧本中,所主张的21个情节,属于主线情节下的展开部分,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而言,其与情节的相互结合和互动更是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表达。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和逻辑顺序贯穿始终,形成完整的个性化表达。当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且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时,便有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如同在琼瑶的《梅花烙》与《宫锁连城》的对比中,虽然《宫锁连城》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琼瑶主张的情节前后衔接和逻辑顺序均可在其中找到映射,足以证明二者的相似性。
在文学创作中,主题相近的作品确实会导致个别或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正常现象。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在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形成一一对应的相似关系,那就无法撇清抄袭的嫌疑。正如案例中的被告,尽管可以用《红楼梦》中的宝黛钗关系来抗辩,但如果其后续情节发展与原作如出一辙,便无法摆脱侵权的指控。
《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加丰富多元,但琼瑶主张的诸多情节在《宫锁连城》中均有体现,且其占比较大,受众能够明显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二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这样的判决不仅是对原著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创作者们的一种警示和提醒。在创作过程中,我们应注重原创性,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一条引人注目的文化新闻在2012年底引发了广泛关注——于正(原名余征)完成的《宫锁连城》剧本,涉嫌抄袭琼瑶(原名陈喆)的著名作品《梅花烙》。这场纷争的时间线,如同一段复杂的叙事,让人追朔其源。
回溯至1992年10月,琼瑶完成了《梅花烙》的剧本,而在接下来的1993年6月,她将其转化为小说形式,使这部作品拥有了更广泛的受众。仅仅几个月后的1993年10月,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更是让这部作品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多年后的2012年底,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完成,似乎与琼瑶的《梅花烙》有着诸多相似之处。2014年4月,《宫锁连城》电视剧在湖南卫视播出后,琼瑶观看后认为该剧的故事架构和大量核心情节如“偷龙转凤”等抄袭自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是,她决定采取行动,随即起诉。
在2014年5月,北京中院正式受理了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过数月的等待,2014年12月,法院一审宣判琼瑶胜诉。根据(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判决书,于正被判令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于正对此结果不服,选择了上诉。
这场纠纷并未因此而平息。在2015年12月,北京高院下达了(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版权之战不仅关乎两位文化巨匠的权益,更是对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次严峻考验。若你想深入了解这场纷争的详细经过,不妨一阅相关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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