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塌方事故(天津在建地铁事故)_世界未解之谜

天津地铁塌方事故(天津在建地铁事故)

未解之谜 2023-05-01 10:06www.bnfh.cn世界未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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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本报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引起高度关注的天津地铁四号线登州南路站10.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果今日公布。

经查,2021年10月12日,东丽区津滨大道与邓州南路交叉口地铁4号线南段土建第6合同段邓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A2出入口及2号风亭工程发生坍塌,砸伤正在中间通道及新风井清理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6676384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令人震惊的是,事故发生后,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作为国企施工单位,指示统一口径,谎报事故只有一人受伤。死者家属坚持报警,最终真相大白。那些参与虚报的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经查,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天津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该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第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

天津城建隧道有限公司是该工程附属结构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隧道公司是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春林。

该工程涉及的专业分包商为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实际控制人王玉民。

该工程涉及的监理单位为中煤中原中国公路咨询联合体,由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体)和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组成。

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还原了事故过程和相关人员的谎报过程2021年10月12日15时35分左右,工程西端一处地下连续墙从船闸管道连接处滑落,剩余的冠梁和地下连续墙随即掉落。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掉入附属结构的屋顶、通道和新风井,砸中正在清理通道和新风井的邢清明施工队作业人员。

5点38分左右,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君接到隧道公司第三分公司施工员郁红伟的电话,向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汇报了事故情况。郭春林安排隧道公司总经理索前往事故现场处置。

6时至16时30分,隧道公司管理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经郭春林指示,索、决定以“一人受伤”为对外统一标准,并电话通知了在事故现场的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桥。马建桥和张慧君分别指挥许宁、郁红伟等人统一对外标准。邢清明准备打110时,许宁拦住了他,让邢清明阻止别人报警。邢清明应符合许宁的要求。

16时27分、16时47分左右,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冯秋增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事故现场有人受伤,3至4人被埋。7时许,120急救中心的5辆救护车陆续到达事发地点。隧道公司现场人员告诉急救人员,伤者只有一人。急救人员在A2入口B1楼梯处对伤者进行了包扎,并将其送往天津医院。急救人员与隧道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无其他人员伤亡后,其余4辆救护车离开。四名死者由指定的司机送往刘莎北路天盛殡仪服务所

9时34分左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死者家属报警,称死者在工作时被山体滑坡砸伤。医院通知说已有三人死亡。接报后,东丽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此时,索魏明承认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7米长的地下连续墙下部临时支撑墙和20米长的冠梁被完全凿开,钢筋被切断,导致冠梁和部分地下连续墙失去支撑,发生侧滑。导致冠梁上部砖砌挡水墙和部分土方掉入附属结构屋面、通道和新风井,砸到正在清理通道和新风井的工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包括

1.隧道公司

(1)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混乱。

(2)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未能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存在谎报事故的。

2.五家市政公司

一是总包单位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二是项目经理未能实际管理项目,未能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中国咨询公司

一是未按要求检查总承包商对进场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发现施工人员没有按照《凿除方案》实施操作,没有制止;三是明知五市政公司违法分包,却不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4.城建集团公司

一是组织5家市政公司将第六合同段工程非法分包给隧道公司;二是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下属施工企业未对分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

5.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

世纪公司涉嫌非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5家市政公司涉嫌非法转包。以上问题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依法查处。

调查组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1)追究刑事责任

1.隧道三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张慧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逮捕。

2.郁红伟,隧道三公司建筑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逮捕。

3.隧道三分公司副经理徐宁,因涉嫌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4.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因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5.隧道公司总经理索因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6.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桥因涉嫌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7.施工队负责人邢庆明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隧道公司

(一)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隧道公司参与5家市政公司违法分包活动负有责任;通报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建议撤销党内职务,解除政务处分。

(2)索魏明,隧道公司总经理。建议撤销党内职务,解散政府

(2)第五市政公司总经理李建伟项目管理失职。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第五市分局局长常伟元。建议撤销党内职务,解除政务处分。

(4)李岩,六合同项目经理。建议给予政府记过处分。

3.中国咨询公司

(1)中咨桥隧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罗涛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工程第一合同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监理部第一合同段主任代表李晓刚对事故的管理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警告。

(3)文彭,第一合同段第六标段监理组组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李成,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邓州南路站的检查。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中煤中原公司

(1)赵有和,第一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第一合同段安全负责人杨凡。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城建集团公司

(1)城建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洪志建议给予警告谈话。

(2)城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树怀。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张成成城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部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文|中国基础设施报徐均瑶、林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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