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煤气多少钱一立方米(嘉定燃气多少钱一方_世界未解之谜

嘉定煤气多少钱一立方米(嘉定燃气多少钱一方

未解之谜 2023-05-01 10:06www.bnfh.cn世界未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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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列表

1.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2页。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3。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销售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根据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以下统称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区(县)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推广使用燃气,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各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政局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了燃气发展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新建、扩建开发区或者居民区、区域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燃气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设计住宅时,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设置在住宅单元外的公共部位,

(一)有符合标准的燃气生产、净化、储存、输配设备以及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

(二)具有持续稳定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的能力;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燃气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销售企业取得市物价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输配设备以及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和安全保护设施;

(二)有稳定、合格的气源;

(三)具备相当于5000户以上正常用气的供气业务能力;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经市市政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三条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燃气供应站(含机动车加气站,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场地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防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

(五)有经市市政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标准的储气和充装设备。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者、供应商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和丁烷为主要成分,用作燃料的液化石油气。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液化气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用户。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商用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商用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办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的单位;自办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出售液化气的单位。第四条发展液化气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以下简称区(县))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业务受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

(五)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管理;

(六)组织液化气充装工人和泵房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七)负责液化气供应的综合统计;

(八)组织液化气行业的技术交流;

(九)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液化气事故。第七条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液化气发展规划,编制地方液化气发展计划;

(二)负责地方经营单位的开业、歇业和自办的初审;

(三)负责本地区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液化气供应的综合统计;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液化气事故。第二章气源管理第八条本市对液化气气源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本市用户正常用气。

液化气生产单位必须完成本市液化气供应计划。第三章供应管理第九条申请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供应单位的选址设置符合本市液化气发展规划;

(二)液化气来源稳定并符合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固定场地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

(五)有防火防爆责任制;

(六)有与液化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七)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八)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经营章程。第十条以筹集用户初装费(或开户费)为主要经营资金来源的经营单位,应将所筹集初装费的20%存入市燃气管理处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履行供气合同的保证金。

供气合同期满后,经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保证金。但经营单位不履行供气合同,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液化气储存、充装、储存和气化业务的供应商,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储存、充装和气化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液化气管理技术职称,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凡需在本市市区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应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凡需在本市(县)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应向当地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报市燃气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应在收到初审报告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经市燃气管理处批准后,向自办单位发放《上海市液化石油气自管许可证》(以下简称《自管许可证》);《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将发放到业务单元。经营单位应通过《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者、供应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的单位;自办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出售液化气的单位。第四条发展液化气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和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以下简称县(区))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公用局领导。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

本市公安、劳动、工商、交通、港监、物价、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液化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公用局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市液化气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原则;

(二)负责经营单位的开业、歇业的审核和自办单位开业的审批;

(三)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供应单位的场地设施;

(四)负责液化气进出本市的管理;

(五)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管理;

(六)组织液化气充装工人和泵房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七)负责液化气供应的综合统计;

(八)组织液化气行业的技术交流;

(九)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液化气事故。第七条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液化气发展规划,编制地方液化气发展计划;

(二)负责地方经营单位的开业、歇业和自办的初审;

(三)负责本地区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液化气供应的综合统计;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液化气事故。第二章气源管理第八条本市对液化气气源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本市用户正常用气。

液化气生产单位必须完成本市液化气供应计划。第九条凡运输液化气进出本市的,必须持有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出入市境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入市境许可证》)。其中,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向外省市供应液化气,必须经市公用局批准。第十条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从外省市运输液化气进入本市,凭《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或《上海市液化石油气自管许可证》(以下简称《自管许可证》),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第十一条外省市单位从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将液化气运出本市的,需方持液化气供应合同和市公用局同意将液化气运出本市的批准文件,到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和其他以液化石油气为原料的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液化石油气进出本市的,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一次向市燃气管理处申请《出入市境许可证》;其他以液化气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凭供应合同到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r之后的第13条

(七)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八)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经营章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销售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根据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县(区)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推广使用燃气,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各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敢管本市行业,贯彻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事业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新建、扩建开发区或者居民区、区域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公用事业局批准,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燃气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房屋设计时,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当设置在房屋单元以外的共用部位,但不具备相关设计条件的除外。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的设备、材料,应当丙

(四)有与燃气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销售企业取得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输配设备以及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和安全保护设施;

(二)有稳定、合格的气源;

(三)具备相当于5000户以上正常用气的供气业务能力;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市公用局应当自受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设置。第十三条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燃气供应站(含机动车加气站,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场地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防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

(五)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标准的储气和充装设备。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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