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小区业主法律意识有待提升
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小区业主法律意识有待提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人们进城买房置业的热情方兴未艾,不可避免的都会遇到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问题。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呈现出增长速度快、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等特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收费标准过高,导致业主不愿意及时交物业费;
另一方面,按照目前的司法惯例,物业公司起诉的物业纠纷基本都是物业公司胜诉,无意之间增长了物业公司起诉的动力,怠于提高物业服务,导致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更加激化。
目前物业公司调解的意愿普遍不高,因为调解意味着要作出让步,他们的利益就会受损,而判决基本都能胜诉,能够全额拿到物业费,造成物业公司把法院当成催缴物业费的“枪手”,都不愿意调解而等着判决,这给我们的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所以目前有关审理物业纠纷的司法环境亟需进一步完善。
针对目前飞速增长的物业纠纷,实务中,主要采取传统的调判结合的方式,审理过程中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确属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向物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及时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属于业主一方拖欠的,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督促业主自动履行,促成调解。对于矛盾尖锐,无法调解的案件,依法判决。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虽然大部分案件都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广大基层法院来说,实际的工作量并未减少,审判压力依旧很大,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
近年来,由于广大业主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庭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发现,原来一直做被告的业主以物业公司等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反向诉讼”,说明业主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由过去的被动化为主动,这就倒逼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而目前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普遍不高,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依旧尖锐。如何减少物业纠纷,化解物业矛盾,成为我们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结合审判实践,笔者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1、要求有关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加大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范围,增强其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并及时纠正其不适当的履职行为。在业主委员会中设置专门处理物业纠纷的专职调解员,发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争取把物业矛盾化解在社区。
2、建议上级法院出台有关审理物业纠纷的规范性文件,量化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业主提供自己拍摄的照片作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比如楼梯、电梯内有垃圾,公共区域内的设施损坏后不及时维修,小区车辆乱停放等。应当量化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细化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且将该服务到位的程度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的标准相挂钩,当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符合其收取物业费标准的服务时,业主可以少缴纳物业费,这样既可以督促物业公司服务到位,也可以让业主自愿缴纳物业费。
3、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水平。笔者所在的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多起业主诉物业公司的案件,说明一方面业主权利意识的强化,开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物业公司在服务中确实存在不到位的地方。针对此,应当建立针对物业公司考评机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通过网络举行投票活动,征求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对于满意度较低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对于连续多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考评结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向广大业主进行公示。让广大业主真正成为小区的主人。
4、加强宣传引导。一方面可以在小区公示栏或者楼道间张贴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让业主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也能够对照法律条文的规定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到位,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组织开展知识讲座、庭审观摩、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5、设立物业纠纷前置程序,笔者初步的想法是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派员常驻法庭作为处理物业纠纷的专职调解员,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物业纠纷的情况,对确属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有权建议本单位要求相关物业公司定期整改或者进行相应的处罚。设置物业纠纷前置程序却有其必要性,能够在庭前化解一定数量的物业纠纷,有利于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量;也畅通了法院与物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共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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