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奇闻趣事网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奇闻趣事 2024-12-27 10:25www.bnfh.cn奇闻趣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的具体策略和实施细则

云南的旅游布局可概括为:一个中心放射,三条线路纵横,四个集散地联动,五大旅游区互补,六大旅游产品齐头并进,九项重点工程稳步推进的旅游发展格局。其未来的开发策略主要聚焦在三大旅游带和两大线路产品上,并以软开发为主导思路。

云南旅游的新篇章

云南,这个被誉为动物王国和植物王国的美丽地方,无论何时都欢迎着世界各地的游客。这里四季如春,风光旖旎,民族风情浓厚。云南人民热情好客,诚邀您来此地欣赏美景,体验多元文化。

云南省关于旅游发展的最新文件解读

关于云南省12月17日是否停止跨省旅游的问题,答案是:没有停。尽管疫情依旧严峻,但云南依然向您敞开大门。您可以放心地规划您的云南之旅,来这里感受这片土地的美丽和魅力。

云南旅游法律法规概览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于2020年5月12日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条例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弘扬绿色发展的理念。

该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的所有活动,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党的领导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明确了对自然环境的尊重、保护和恢复的原则,以及、企业和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

云南省负责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各级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第十一条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各级人民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决心与行动。他们担当起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并行不悖。这样的机制不仅让生态保护红线成为规划编制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更展现出对自然环境的敬畏之心和生态文明的追求。

第十二条描绘了在城镇与乡村建设中的绿色理念。他们根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减少对自然的干扰与损害,努力保持城镇的独特风貌,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在乡村,也致力于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与扶贫开发,让乡村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从第十三条开始,我们见证了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多维度努力。他们不仅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更在保护和治理环境上下了大力气。从源头预防到过程控制,再到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还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加强执法管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非法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则是对各种自然生态系统的深度关怀与细致保护。从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到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再到划定水土流失重点区并采取治理措施,都体现出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还注重气候资源的调查与评估,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重点工程,对脆弱气候区域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在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的保护上,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第五章 云南省旅游振兴的22条策略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为了助推住宿餐饮业全面复苏,云南省于2020年3月25日推出了全新的旅游政策,旨在推动旅游业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以下是其中的关键措施:

一、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的各项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政策。这不仅为旅游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更为企业和员工注入了信心与力量。

二、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引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产业结构,鼓励生态农业旅游、绿色旅游,确保旅游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共生。

三、强化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这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也是对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

四、加强固体废物、噪声、光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确保旅游业的发展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质量。加强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确保游客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五、推进厕所革命,提升旅游体验。科学规划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加大改造力度,确保旅游设施与自然环境和谐融合。

六、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方案的实施,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这不仅是环保的需求,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七、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如生态农业、清洁能源等。通过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带动旅游业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八、深化旅游市场监管,合理规划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让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九、建立全面的资源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这不仅是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旅游业长期发展的投资。

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开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确保旅游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为云南省的旅游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住宿餐饮业全面复苏,为游客带来更加美好的旅游体验。这些措施也体现了云南省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为未来的旅游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的决策部署,我们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挑战,稳定经济运行。针对住宿和餐饮企业,我们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机。

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行业排名全省前10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如果他们在2020年取得新增的、用于复工营业的流动性银行贷款,我们将参照相关文件,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5%。每户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此政策,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我们还强化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在住宿、餐饮行业的应用,确保这些企业在代偿范围内享受到政策优惠。性融资担保机构正在积极为住宿、餐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我们免除了反担保措施,保费仅收取0.5%。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的住宿企业,我们根据安置人数提供了不同档次的补助。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商业综合体,如果为住宿、餐饮企业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我们将按照实际减免额给予补助。

我们还关注中高端住宿业的发展。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将获得100万元的补助,四星级酒店则获得50万元。对于符合特定标准的新验收达标酒店和旅游民宿,也将给予相应补助。新引进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如果年销售额增幅达到标准,也将获得补助。

为了支持电商网络经济的发展,我们安排了3000万元专项经费。“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向所有住宿、餐饮企业免费开放。我们还优化了相关专区设置,推动生产端与采购端的直接合作。在社区餐饮物流配送方面,我们积极支持智能配送设施的建设和投放,对总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6. 云南省旅游新篇章:西双版纳跨省游启幕

西双版纳的探险之旅是否已经向你敞开大门?是的,西双版纳已经向跨省游客敞开怀抱!

西双版纳一直欢迎散客跨省游览,只是以往在某些时期,因云南省的风险评估而暂时暂停团队旅游的开展。但好消息是,云南全省目前均为低风险区域,旅游团队接待也已经全面恢复。游客们在享受旅行的还需遵守防疫规定,确保自己的健康码为绿色。

7.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详解

云南,这片神奇的土地,以其丰富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成为文化旅游的乐园。

8. 云南省旅游业最新优惠政策

2020年,云南为旅游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全省所有实行指导价管理的A级景区,门票价格在现行制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优惠了50%。这一措施不仅刺激了旅游消费,也推动了旅游业的转型升级,为全域旅游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9. 云南康养旅游:朝阳产业的崛起

康养旅游已经成为旅游行业的热门词汇,尤其在云南这片神奇的土地上。那么,云南在康养旅游方面有哪些独特的优势呢?

1. 文化资源优势:云南的苗族、布依族、彝族等25个少数民族的文化交相辉映,为游客带来独特的文化体验。

2. 历史溯源优势:云南的历史悠久,留下了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着游客探寻历史的足迹。

3. 生态环境优势:云南的空气质量上乘,尤其是香格里拉,长期位居全国空气质量评价前列。这为康养旅游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虽然云南的康养旅游资源丰富,但目前康养旅游仍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政策、医疗设施等的不断完善,以及交通网络的优化,云南的康养旅游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10. 云南省旅游法规概览

云南省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旅游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同时促进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各级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为游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环境。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于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工作,应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并由公安边防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界桩;

(二)破坏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破坏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或影响、可能影响到界河的稳定;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等危害行为,或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扩建边境通道、便道,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协议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七)在特定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设施,除非与邻国商定同意;

(八)在特定范围内烧荒;

(九)其他任何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在国界线附近,若发现无主物体或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定活动需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包括:在特定距离国界线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地面测绘勘探、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等。这些活动在获得批准前,需向外事部门咨询并获取指导和帮助。若需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修建跨界工程设施,外事部门还应按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在界河通行的中国籍船舶或从事生产作业的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向船籍港或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境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负责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同时对口岸或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检查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

第十三条所有出境入境人员需持有效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边境通道出入,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拒绝、逃避检查的人员将被禁止出入境。对于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协助非法出入境行为或为非法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业务代理单位需配合边防检查,如实申报信息并协助处理违法行为。在特定时间内,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边境口岸管理部门可在特定区域划定限定区域,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以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这些限定区域包括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及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

在特殊的边境地带,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那些居住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居民,如果他们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的入出境证件,但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所规定的入出境事由,并且确实需要入境的话,他们应该向入境口岸或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在接受了边防检查之后,他们将被允许入境。

第十八条则强调,边境县级人民应当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应对边境突发事件。当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并向我国请求援助时,经过县级以上人民的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这个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进行救援。任务完成后,人员需要立即返回我国境内,而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出入境的便利。

在进出边境地区的管理方面,第十九条指出,公安边防部门需要在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这些都需要经过省人民的批准。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的需要,他们还可以在边境地区或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第二十条要求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对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居民,如果他们想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也需要确保所持证件符合相关规定。

在保障服务方面,省人民及边境州(市)人民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当着重考虑推动边境地区的加快发展。第二十三条详述了应该制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包括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在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涉及到开设口岸、边境通道和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事宜,这些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人员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并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十五条强调了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之间的合作与服务的提升。他们需要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并提供便民利民措施。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的便利措施,特别是对于边民互市点、边境旅游以及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

第二十七条详细说明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的相关事宜。对于停留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居民,他们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提供留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报告。第二十八条强调了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倡建立民联防、区域联防等机制以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稳定。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需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严密防范跨界违法犯罪活动。边境县级人民已着力构建并强化了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机制,以公开的方式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同时依法保护举报者的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边境管理相关规定的行动,将依规处理。如违反条例第八条中的第一至三项,外事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对于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九项以及第十一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相关部门或公安边防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将面临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单位罚款额度则在1万至3万之间。

若违反规定未从指定口岸或边境通道合法出入境、逃避边防检查或使用伪造、变造、骗取、冒用他人证件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及50元至300元的罚款。若协助或运送他人非法出入境,或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提供便利,将面临更高的罚款。

对于涉及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责任人员,违规者将被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若违反条例第二十条且不听劝阻,也将被处以警告及罚款。类似地,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行为,按其规定处理。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携带的违法物品将被扣押或收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或公安边防部门依法执行。对于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明确了“边境地区”和“边境通道”的定义。对于历史形成的跨国界村寨的边民,县级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管理措施。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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