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组团社(旅行社组织接待入境旅游)_奇闻趣事网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组团社(旅行社组织接待入境旅游)

奇闻趣事 2024-12-18 13:52www.bnfh.cn奇闻趣事

一、旅行社的全方位服务:入境旅游的核心力量

当我们谈论旅行社,我们谈的是服务。这是一种深入的服务理念,也是旅行社行业的基石。旅行社,作为服务业的代表,全方位为旅游者提供六大服务:吃、住、行、游、购、娱。无论是单独的服务项目还是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旅行社始终致力于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这不仅是经济效益的体现,更是社会效益的展现,是地区形象的重要窗口。

二、旅行社的三大核心性质:服务、营利与中介

旅行社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企业,它具有三大核心性质。它是服务性的,致力于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它是营利性的,作为一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追求盈利是其根本目标;它是中介性的,作为旅游消费者与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旅行社完成了从客源市场到供应商的生产销售过程。

三、入境旅游业务的全方位开展

国际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广泛,涵盖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具体业务包括为我国的旅游者在国境内旅游提供全方位服务,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为其安排各类服务。还包括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我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旅游的安排及边境旅游的相关服务。旅行社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等。

四、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与办理

旅行社若希望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严格审核。只有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满两年且未受到过重大处罚的旅行社才有资格申请。需要足额缴存质量保证金及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办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核实材料、实地检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旅游局等多个环节。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旅行社方可开展业务。

五、边境旅游业务的独特性

边境旅游是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是出国旅游的组成部分。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开展旅游业务。这不仅考验旅行社的组织能力,也要求其与部门的紧密合作。

第三章:旅游者的行为规范与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畅享旅途时,应恪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习俗与文化传统,爱护每一处风景名胜,保护生态环境,并遵守旅游文明的行为准则。他们的每一步足迹都承载着对大自然的敬畏与对文化的尊重。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游历过程中或解决纠纷时,应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与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体验,不侵犯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行为举止,是文明旅游的体现。

第十五条:当旅游者选择购买或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于国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暂时实施的旅游限制措施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旅游者应积极配合。若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或不予配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出境的旅游者,不得在境外进行非法滞留;随团出行的旅游者,不应擅自分团或脱团。同样,入境的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也不应擅自分团或脱团。他们的行为,关系到自身安全与国家形象。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十七条:旅游业的发展已纳入国务院及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按照规划要求,各级在适宜的情况下,会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会进行整体利用,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涵盖了许多内容,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旅游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的提升,文化建设的推进,旅游形象的塑造,以及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等。根据规划,地方可编制重点旅游资源的专项规划,提出特定区域内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确保旅游业的发展与其他领域的发展和谐共进。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各级在编制规划时,会充分考虑旅游业的需求。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中,也会兼顾旅游业的发展。会制定产业政策,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的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特别扶持特定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会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四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了合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随后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1.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配备必要的营业设施;

3. 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 拥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导游团队;

5.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合法经营的业务包括:

1. 境内旅游;

2. 出境旅游;

3. 边境旅游;

4. 入境旅游;

5. 其他旅游相关业务。

若旅行社希望经营第二、三项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权益损害以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或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订购产品和服务时,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避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来诱骗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如发生此类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旅行社应按规定安排领队和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满足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需取得导游证并满足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等条件,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必须在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前提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严禁私自承揽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他们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并避免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诱导、欺骗、强迫购物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前应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条件,并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任何涨价都应经过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另行收费项目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逐步免费开放,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第四章 景区与旅游服务规范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设置醒目公告板,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以及团体收费价格。若景区需要调整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向公众公开。

对于将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情况,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总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

当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时,景区应及时公示并相应减免费用。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开这一承载量,并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为控制接待数量,景区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当旅游者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应及时采取分流、疏导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其详细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眼位置明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所有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该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严禁给予或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获得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必须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标明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同时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第五十四条 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如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如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应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和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如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和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旅游者详细解释合同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第六十二条 当你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有责任向你透露一些重要事项。你需要知道哪些情形可能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毕竟,了解自身状况才能更好地享受旅行。旅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必须铭记于心,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旅行社还有义务告知你他们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行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禁忌也是你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他们也会一一告知你。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这些事项变更,旅行社也有义务及时通知你。

第六十三条 如果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但由于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他们有权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至少提前七天通知你,出境旅游则至少提前三十天。如果你同意,他们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解除合同,他们会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在旅行开始前,你可以选择将自己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只要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他们不能拒绝。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你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五条 如果在旅行行程结束前你想解除合同,旅行社会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你。

第六十七条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行程,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旅行社会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或者退还费用。危及你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旅行社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若造成你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由你自己承担,返程费用则由旅行社和你共同分担。

第六十八条 若在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将协助你返回出发地或你指定的合理地点。若是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解除合同,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若经你同意,他们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地接社,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地接社应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若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他们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造成你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他们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或造成你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你自己安排的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他们应对你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若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将承担责任。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

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的伤害与财产损失,旅游者既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索赔,也可向组团社提出赔偿要求。组团社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若事故源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则应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

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侵害了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的权益,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旅游行程,如旅游者希望变更行程安排,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需由旅游者承担,而减少的费用则应及时退还给旅游者。

旅行社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带来损失,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行程设计与信息咨询,必须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住宿经营者应按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食服务。如无法按约提供服务,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遇不可抗力或因公共利益需采取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住宿经营者应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关于旅游安全,强调县级以上人民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统一负责,并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体系。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应急预案,并对旅游经营者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旅游经营者需对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员工进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可靠。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还需就相关事项向旅游者做出明确的说明或警示。如遇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章 监管与纠纷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拥有对一系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业务的经营以及导游和领队的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在其监管范围内。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至少两人一组,并出示合法证件。若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于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会严格保密。

对于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处理举报、投诉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及时处理。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将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了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会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章 旅游纠纷解决与法律责任

旅游纠纷的处理是旅游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县级以上人民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收到的投诉,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责任方面,若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对于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如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若触犯法规,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他们将面临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罚款将增至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1. 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若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甚至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若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可能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若旅行社有下述行为之一,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面临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若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可能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1.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2. 拒绝履行合同;

3.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若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面临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至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对于导游、领队的违规行为,如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六条至一百零八条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价格法规、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将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违反法规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条 对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中特定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旅游经营者,指的是为旅游者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和娱乐等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二、景区,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区域。无论是自然风光还是人文景观,只要是为游客提供游览体验的地方,都可称之为景区。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为旅游者安排行程,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领队等两项以上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需支付总价的旅游费用。这种合同形式为旅游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次性解决所有旅游需求。

四、组团社,是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他们负责策划和组织旅游行程,是旅游活动的核心组织者。

五、地接社,指的是接受组团社的委托,在旅游目的地负责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他们在旅游目的地为旅游者提供各类服务,是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六、履行辅助人,是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他们可能是供应商、服务商或其他合作伙伴,为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共同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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