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雍正皇帝对书吏下最严整治令:禁止需索讹_历史记录

清朝雍正皇帝对书吏下最严整治令:禁止需索讹

历史记录 2023-04-25 08:19www.bnfh.cn历史故事

所谓书吏,是中央与地方衙门中,专门负责文书处理与档案收存人员的总称。他们多是科举落第的知识分子,虽无官的名分,却行使着官员的部分职权。康熙帝晚年,“政宽事省”“无为而治”。诸多官僚作威作福、腐化愚昧、不视政事,只依靠幕友和书吏办事,以致吏治废弛败坏,各衙门书吏“人多庸猥,例罕完善,甚至夹私诬罔,贿赂行文”(章学诚《文史通义》)。对书吏队伍中的这种腐败情弊,雍正帝曾尖锐地指出,官衙书吏“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清世宗实录》),已严重败坏和妨碍国家的行政。,在他即位后,针对部院衙门的书吏进行全面清理整肃。

谕令革除“部费”

“部费”,是中央部院的书吏向地方公开索要各种小费的俗称,上下皆知,公然行之。以兵部为例,据档案载,仅陕西兴汉镇(今隶属安康市)的兵丁,每年就要摊派凑银300两,作为到部办事之用,其中庆贺表笺诸事每年送部费40两,呈报册籍诸事每年送银24两,这些已成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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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于雍正八年(1730)三月颁谕指出兴汉一处如此,则各省与此处相类者亦必不少;兵部书吏如此,则其他部院衙门收取部费者亦定是大有人在。“此皆内外胥吏等彼此串通,巧立名色,借端科派,以饱私囊。”“着通告各省营伍,若有似此陋规,即严行禁革。如部科书吏人等仍前需索,或于文移册籍中故意搜求,着该管大臣等具折参奏。”(《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

严禁需索讹诈

刑部衙门专司刑名,人命攸关,“部中奸滑胥役,得以操纵其事,暗地招摇”。收到好处费的,则援引轻例,有的甚至将地方督抚的补参咨文沉压下来,暗中潜消其案,求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收到好处费的,虽然督抚声明情有可原,应予宽免,其胥役仍欺隐蒙混,不准邀免。这样,刑部胥役几乎把持了这类补参案件,其标准就是以是否收到好处费来定能否宽免。为根除这一腐败弊端,雍正帝颁谕嗣后三法司会议案件,凡有行令补参者,督抚咨文到部,其或处或免作何完结之后,令刑部知会画题衙门,公同刷卷,“如此,则胥役不得萌逞故智上下其手矣”。(《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

就刑部书吏的勒索舞弊问题,监察御史耿大烈在雍正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具呈的一道奏折中谈到充军流放人犯,例可赎罪者,由刑部查明所犯情由奏闻,请旨定夺。,刑部“不法书吏竟敢任意作奸,或称具呈有费,批呈有费,以及查对原案具奏先后迟速之间,百计勒索讹诈”(《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帝据耿大烈所奏,指令刑部各官“严禁书吏,不得借端需索”。

书吏不得主稿

书吏作弊,还往往在援引案例上做文章。清朝刑罚,律无明文的多比照旧案。由于例案多变,办案人员可以随意比附,而且藉此还可以推卸责任,于是书吏便往往从私利出发,断章取义。蒋良骐《东华录》载,雍正朝刑部书吏在查阅文书档案提供例案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只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罪承之。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议者,或避轻就重,或避重就轻,高下其手,率由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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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弊,雍正十一年三月,刑部右侍郎觉河图具折指出,刑部衙门责任重大,一切“稿案”自应由司员主稿,不得假手书吏,致滋弊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是司员酌定主意,而叙稿成文却出于书吏之手,致使书吏得以舞文弄弊,作奸犯科。为此,觉河图奏请“嗣后各司一应档案,仍令各司主事稽查”,满汉各官“亲自主稿”。(《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帝对此表示赞同,谕令照其所请实行。

严防增删案卷

清初旧例,各部院衙门司官升迁调转,其所掌管的案卷新旧交接时,一般是在案卷的封面上注明司官姓名,接缝处或标“封”字,或用司印,没有统一的规定。制度上的漏洞,给掌管案卷的书吏进行徇私舞弊提供了机会,常有增删案卷的事情发生。

雍正帝就此于元年三月颁谕各部院衙门“收贮案卷,封禁虽严,而翻阅查对,不能脱书吏之手,盗取文移,改易字迹,百弊丛生,莫可究诘。嗣后司官迁转,将所掌卷案新旧交盘,各具甘结,说堂存案。”一个月后,雍正帝又进一步指令各衙门案卷,“有添写处,亦用堂印。并设立印簿,开明年月、用印数目、用印司官姓名。如此,则无腾挪之弊,卷案亦按簿可查。传谕各衙门一体遵行”。(《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此谕令从制度层面上严格约束了管理档案的吏员。

禁止书吏馈送

雍正帝认为书吏“狡猾性成,或以小忠小信趋奉本官,得其欢心”。为此,他严禁各部院司官书吏向堂官馈赠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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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雍正召见各部尚书、侍郎,当面指出“部院事务,每有本衙门堂官为司官书吏所蒙蔽,不能尽知。”更谈到,各部院的司官书吏为往上爬,往往向堂官送礼,他说“即使所馈无多,而一经收受,则举劾之际,不无瞻徇牵制。如其人果属可举,而曾经收受馈遗,则虽公亦私,转滋物议;如系不堪之人,因平日受馈,情面难却,或姑为容留,或滥行举荐,必致贻误公事,有违国家澄清吏治之大典。”(《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雍正帝明令禁止部院堂官收受司官书吏的馈送。

禁止长期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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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注意到,在各部院供职的书吏,时间一长,便会在衙门内、在京城结下关系网,容易徇私作弊。为此,他规定,部院衙门的书吏必须五年一换,期满不得再留。

上有禁令,下有对策。书吏们不能在本衙门继续留职,“役满之后,每复改换姓名,窜入别部,舞文作弊”。有的则“盘踞都中,呼朋引类,遇事生风,影射撞骗,靡所不为”。有鉴于此,雍正帝又多次颁发谕旨,查拿这类书吏。他命令“都察院饬五城坊官严查访缉,其有潜匿京师及附京州县者,该地方官定以失察处分。有能拿获者,以名数多寡,分别议叙”,“严禁缺主、挂名、冒籍、顶替”之徒混充官衙书吏。(《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由于雍正帝对中央机关书吏的大力整顿,“奸徒渐知敛迹,部务得以整齐”。乾隆帝登基后,还特地重申,沿用其父这套管束书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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